威尔高(30125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4:11:02 中财网
原标题:威尔高: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度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 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机构,上述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资金总额/预计投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经授权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预计投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2、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资金总额/预计投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由董事会审议。经授权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预计投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3、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5、预计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运作。业务小组成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中心相关财务人员以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人。其中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2、事业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内控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方案需经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子公司总经理不拥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最终审批权;
2、公司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4、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 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 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 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 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 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 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或相关人员,总经理或相关人员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控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 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 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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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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