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300238):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4:11:09 中财网
原标题:冠昊生物: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 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 司信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 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适 用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来源主要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信件来信、来电、来访,以及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转办的 投诉等,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渠道向公司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四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渠道,确保工作时间内线路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 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 纷。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工作人员在接 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当场处理和答复,并将 处理情况报告主管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分管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八条 公司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 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 投诉人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 以及核实投诉人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应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如投 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争取得到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条 凡由董事会办公室接到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 否受理投诉事项,20日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及时回复投诉人。对于 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 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 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 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 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处理投诉工作 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 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整理 归档。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 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通报相关部门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并制定 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 稳预案,主管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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