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决定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
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
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工作制度。 | 第一条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
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
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
| 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
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
(含拟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司(含拟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
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
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培训,
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 |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情形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
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任职;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
他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情形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
第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
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 |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第十三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工作制度第十二条规定
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 第十三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公布
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
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新增 |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新增 |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
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提
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职务。 |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或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本制度、《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在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因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辞职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 |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
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
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的人数。 | 删除 |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
公司和股东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
对公司和股东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
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
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
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关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
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
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
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至(三)
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
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以书面方式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所
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 删除 |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向股东披露。 | |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
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
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披露。 |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
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
同时披露。 |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
披露,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 删除 |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
董事会秘书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
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
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
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
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
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
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改等落实情况。 |
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
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
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新增 |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
事会秘书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
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
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新增 |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
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
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
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
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
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
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
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
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
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
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
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
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 删除 |
新增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
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
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 |
| 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私利;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
生产经营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得参与或进
行关联交易;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八)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泄露在任职
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是,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众利益的要
求、或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的情形下, |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私利;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
生产经营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得参与或进
行关联交易;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八)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泄露在任职
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是,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众利益的要
求、或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的情形下, |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
息。 |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
息。 |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
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除非根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根据股东
大会作出的决议,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予他人
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
合理建议。 | 删除 |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
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
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
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
促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
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
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
促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如
要求)。 |
第三十一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
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
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向全体股东披露。 | 删除 |
第三十二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
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
公告事宜。 | 第三十六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
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
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的,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
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五年。 |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
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
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六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
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四十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
员取得其他利益。 |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引致的风险。 | 第四十一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引致的风险。 |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
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
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
第四十条除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原则上
适用于公司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应遵守本
制度约定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四条除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原则
上适用于公司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应遵守
本制度约定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
效执行。 |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通
过后实施,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