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康口腔(001328):监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4:35:54 中财网
原标题:登康口腔: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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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至少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四)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召开会议(含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应提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监事。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线上会议、视频、电话以及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召集、召开监事会,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可单独或联合提出议案。

第十三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 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所有监事应对决议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

第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权建议董事会复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年限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中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发出通知或公告当天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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