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康口腔(001328):累积投票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4:35:54 中财网
原标题:登康口腔:累积投票制度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仅选举或更换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制度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选举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八条 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书面通知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出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或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排序,多名候选人票数未超过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时,公司应尽快筹划召开新一次股东大会,对得票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进行择选或对空缺的董事席位进行补选。


第十九条 监事当选原则参考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董事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度。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票,该表决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表决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表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日后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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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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