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康口腔(001328):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4:35:55 中财网
原标题:登康口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财务资助提供方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在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运作》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后,应及时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告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责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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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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