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康口腔(001328):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4:35:57 中财网
原标题:登康口腔:内部审计制度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 对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 对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 (三) 对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 对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 对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 对公司及子公司经济活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 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审计,并根据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督促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改进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的管理制度;
(八) 公司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解决内部审计机构无法处理的审计报告的争议问题;
(六)支持配备公司专职内审人员;
(七)落实审计工作经费,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酬金支付;
(八)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九)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二) 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
(三) 拟订内部审计制度。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单位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六) 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跟踪,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八) 公司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任务要求可从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抽调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及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协助公司进行有关内控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查阅国家、社会等其他监督机构形成的记录、报告等;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批准,可暂予以封存;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整改要求、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
(八)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认真维护法纪、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按照公司对内审工作的部署,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公司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的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预定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编制的日期;其他有关内容。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办理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四条 正式进场审计时通常应召开与被审单位的审计见面会。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通过检查、调查、查询、观察、询问、监督盘点、函证、计算、分析等方法实施审计,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审计组对现场所获得的资料进行整理,以经过核定的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审计组长、审计部部门负责人复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应包括的内容: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审计结论、审计建议、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送审稿和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

对审计报告送审稿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对象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执行审计意见(决定),并将整改情况予以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明文件的; (三)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意见)的;
(六)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 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

第三十七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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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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