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全文 股东大会 | 全文 股东会 |
2 |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
程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
规定。 |
3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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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4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
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5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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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 第四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四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 |
7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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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
8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
9 | 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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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10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
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
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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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1 | 第四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第五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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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五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13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
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
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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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对
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
大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对外
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重
大交易;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除此以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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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4 | 第五十二条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关联方或者受该关联方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 第五十三条
……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关联方或者受该关联方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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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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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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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六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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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
量;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的事项、权限;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
量;
(四)是否具有表决权;
(五)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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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
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
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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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9 |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事项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 |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事项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股东会
审议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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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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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九十五条
……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
选人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 | 第九十六条
……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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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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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23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每届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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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24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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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25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 |
| | |
26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27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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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决定回购
公司股票及处置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决定回购
公司股票及处置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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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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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
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事项。 |
29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
保,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
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无股权关系
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
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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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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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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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或法规另有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或法规另有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关联
董事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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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除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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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
真投票表决)。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
真投票表决)或电子通信方式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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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非由董事兼任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应当按照“三重
一大”决策程序执行。
非由董事兼任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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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36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
| | |
37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五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 | |
38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
39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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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新增 |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考核管理机制 |
41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
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
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
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4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
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
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
则;
(四)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
4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44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
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
45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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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46 | 第一百八十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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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
和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制定利润分
配方案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
和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且通过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
阶段性制定并实施。
2.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
小股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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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
1.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可以实
施现金分红: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
易一次性或累计支出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
3.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可以不
进行现金分红: |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
1.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可以实施
现金分红: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二十;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未实现
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经营活动现
金净流量或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含 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
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非
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
在重大资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会导致现金
流无法满足经营和投资活动需要。
4.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
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及资金需求
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资金需
求的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环境和经营状况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
一定时期内不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
划,则公司该年度以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6.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根据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发展及全体
股东利益时,可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
情况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
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
易一次性或累计支出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
3.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可以不进
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未实现
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经营活动现
金净流量或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含百分之七十);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
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非
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
在重大资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会导致现金
流无法满足经营和投资活动需要。
4.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
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及资金需求提
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资金需求
的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
定时期内不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8.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但不进
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
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 30%的,应当在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及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
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
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
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
供了便利。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拟定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
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2.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
意方为有效;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则公司该年度、中期以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
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6.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根据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发展及全体股
东利益时,可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
况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
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8.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
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但不进行
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
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在
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及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
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
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
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
供了便利。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拟定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
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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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经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年度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制定下一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除
外)。
3.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
为有效;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4.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具体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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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披露信息的报纸、网站上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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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二
百〇三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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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50 |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六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二
百〇三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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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
程第二百〇三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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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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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53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四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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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
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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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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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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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章
程第二百〇三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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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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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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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59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
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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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
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
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
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
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因新增及删除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公司章程》中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根据调整后的序号进行变更。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