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康口腔(001328):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4:35:58 中财网
原标题:登康口腔: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可指定审计委员会承担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职责,并通过授权内部审计部门或独立的内部控制评价机构执行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工作。董事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应当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时间为10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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