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301011):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1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上述1名外籍员工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本次将其纳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后,按本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股票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归属安排(包括行权/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行权/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更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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