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缆检测(301289):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 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 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 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 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对所知悉的公司所有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 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 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 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公司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公开选聘方 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 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 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 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 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 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 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 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 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 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 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 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 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 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 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 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 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 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 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 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 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 查; (四)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事宜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 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选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六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 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提交董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 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 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 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 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 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 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 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 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 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 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二十四 条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 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 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 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 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关注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 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 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 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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