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
引》、《西安开元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西安国际医学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 (新增)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
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了解
的管理行为。 |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
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
则:
(一)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
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二)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规定的原则;
(三)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的原则;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
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
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 |
| 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 |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完善公司治理;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 |
— | (新增)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
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
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工
作内容和方式 |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
容和方式 |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
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
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
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
关媒体: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
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
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
他信息。 |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
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
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
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 |
| |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电话咨询;
(十一)路演。 | 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二)股东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
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
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
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
议。
(四)投资者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
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
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 |
| 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
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公司
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
(七)广告、媒体、报刊(道)或其
他宣传材料: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
适当回应。
(八)邮寄资料。
(九)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座谈
交流:公司可以安排机构投资者、中小股
东、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
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公司
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
| 变更应及时公布。
(十一)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称“互动平台”): 公司应
当积极利用互动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十二)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形式。 |
第八条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深圳巨潮资讯网站为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网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媒体公布。 |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并应特
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果,降低
沟通的成本。 | 删除
(本条内容已并入第九条) |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 | (新增)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管理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和指导;
(二)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三)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
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
和实施。 |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
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其他活动。 |
第十一条 证券管理部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
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
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准
备会议材料;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 | 删除
(本条内容并入第十二条) |
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
过公司指定媒体或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
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与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
媒体的报道,安排公司高管人员的采访、
报道;
(八)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
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适
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
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
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
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公司信息披
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报公司批准
实施;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其他工作。 | |
第十二条 证券管理部应当制定相关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 删除
(本条内容并入第十二条) |
— |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
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
和答复。在互动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涉及的信息,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进行
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
复投资者提问。 |
— |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平台
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
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互
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的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
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露
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露
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
和信息采集机制。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证券管理部或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
— | (新增)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
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
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
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
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
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
— | (新增)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
| 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
— | (新增)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
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
任职要求 |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
任职要求 |
第十四条 证券管理部是公司对外
宣传、开展投资者关系的窗口,代表着公
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
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较高的文化素质,良好的品行
和知识结构;
(二)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
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经
营、财务、人事等方面;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较强的协调
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
报告和信息披露文稿。 |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
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
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
业的情况。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章 附 则 |
| (新增)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制 |
— | 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
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