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医学(000516):《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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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4:41: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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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国际医学:《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西安
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2024年8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西安
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拟对《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建立健全现代企
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
司战略管理上的有效性与质量,更好地贯
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提高决
策效率和快速应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执行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建立
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确保公司战略管理上的有效性与质量,
更好地贯彻、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提高决策效率和快速应变能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西
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执行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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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在股东大会、董事
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 |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在股东会、董事
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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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公司政
策,对重大日常工作和活动作出协调性的
规定,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公司
的投资等事项,或突发、紧急、临时性重
大事项进行决策。 | 决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公司政策,
对重大日常工作和活动作出协调性的规
定,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公司的
投资等事项,或突发、紧急、临时性重大
事项进行决策。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
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及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
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及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中产生并担任,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在股东大会、董事会闭会期间
具体负责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
的各项决议;
(二) 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协调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
等分支机构)的投资政策、资金使用政策
等经营决策,对重大日常工作和活动作出
协调性的规定;
(三)代表公司董事会进行对外重大 |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期间具
体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各
项决议;
(二) 按照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协调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
等分支机构)的投资政策、资金使用政策
等经营决策,对重大日常工作和活动作出
协调性的规定;
(三)代表公司董事会进行对外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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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谈判,处理公司投资、融资等事项;
(四)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10%的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
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事项,根据公司发展
的需要决定贷款事项及用于贷款的财产
抵押事项,但不包括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事项。
(五)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经营业绩、
重要交易和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公司财务状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 业务谈判 ,处理公司投资、融资等事项;
(四)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10%的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
资产的购买、处置和对外捐赠等事项,根
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决定贷款事项及用于
贷款的财产抵押事项,但不包括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事项;
(五)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经营业绩、重
要交易和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公
司财务状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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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规则 |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根据情况不定期
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根据情况不定期
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执行
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原则上采用
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总裁办公室保存。 |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管理部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参与或
知悉执行委员会会议内容的相关人员,均
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有
关规定,在会议有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不得擅自透露或泄漏会议信息。 |
除上述修改外,《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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