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医学(000516):《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4:41:33 中财网
原标题:国际医学:《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2024年8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拟对《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建立健全现代企 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 司战略管理上的有效性与质量,更好地贯 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提高决 策效率和快速应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执行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适应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建立 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确保公司战略管理上的有效性与质量, 更好地贯彻、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提高决策效率和快速应变能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西 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执行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在股东大会、董事 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在股东会、董事 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董事会
  
  
会决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公司政 策,对重大日常工作和活动作出协调性的 规定,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公司 的投资等事项,或突发、紧急、临时性重 大事项进行决策。决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公司政策, 对重大日常工作和活动作出协调性的规 定,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公司的 投资等事项,或突发、紧急、临时性重大 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 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及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 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及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中产生并担任,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在股东大会、董事会闭会期间 具体负责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 的各项决议; (二) 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协调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 等分支机构)的投资政策、资金使用政策 等经营决策,对重大日常工作和活动作出 协调性的规定; (三)代表公司董事会进行对外重大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期间具 体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各 项决议; (二) 按照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协调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 等分支机构)的投资政策、资金使用政策 等经营决策,对重大日常工作和活动作出 协调性的规定; (三)代表公司董事会进行对外重大
  
  
  
业务谈判,处理公司投资、融资等事项; (四)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10%的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 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事项,根据公司发展 的需要决定贷款事项及用于贷款的财产 抵押事项,但不包括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事项。 (五)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经营业绩、 重要交易和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公司财务状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业务谈判 ,处理公司投资、融资等事项; (四)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10%的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 资产的购买、处置和对外捐赠等事项,根 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决定贷款事项及用于 贷款的财产抵押事项,但不包括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事项; (五)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经营业绩、重 要交易和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公 司财务状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根据情况不定期 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根据情况不定期 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执行 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原则上采用 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总裁办公室保存。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管理部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参与或 知悉执行委员会会议内容的相关人员,均 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有 关规定,在会议有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不得擅自透露或泄漏会议信息。
除上述修改外,《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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