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促进西安开元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
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西安开元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
细则。 | 第一条 为促进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西安国际医学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
细则。 |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
| 事会秘书。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
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
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
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
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
所报告。 |
第二章 任职资格 | 第二章 任职资格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
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三章 主要职责 | 第三章 主要职责 |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
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
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
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
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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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
和方式提交。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
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交易所的规定积极组织并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
为独立董事、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交易所办理公
告事宜。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
独立董事、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和信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
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促使公司
董事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
信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
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促使公司董
事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
通报董事会秘书。 |
第四章 任免程序 | 第四章 任免程序 |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在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在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
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
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
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
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
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 删除 |
第十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
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
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
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复印件)。 | 删除 |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
则第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
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
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
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
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
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 第十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
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
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
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
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
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
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
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
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
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
告。 |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
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
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
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
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
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上市规则》规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
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
变动管理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