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味央厨(001215):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4:51:24 中财网
原标题:千味央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八月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千味央厨”)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千味央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相关的问题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对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无资格对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说明,其已提供给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千味央厨拟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千味央厨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年 11月 1日,千味央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肯定性独立意见。同日,千味央厨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 2021年 11月 9日,千味央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提请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肯定性独立意见。同日,千味央厨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同日,千味央厨独立董事签署并发布《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 2021年 11月 19日,千味央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肯定性独立意见。同日,千味央厨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认为《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修订及修订后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与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日,千味央厨披露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公司 2021年 9月6日上市,因此本次自查期间为 2021年 9月 6日至 2021年 11月 1日),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

4. 2021年 11月 2日至 2021年 11月 15日,千味央厨在公司公示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2021年 11月 19日,千味央厨监事会披露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 2021年 11月 29日,千味央厨 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等相关议案。

6. 2021年 12月 15日,千味央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年 12月 1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31.0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0名激励对象授予 1,526,20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肯定性独立意见。同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7. 2021年 12月 27日,千味央厨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千味央厨已完成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526,200股的登记工作,该批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年 12月 28日。

8. 2022年 8月 25日,千味央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以 30.8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同时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总计 30,100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已发表肯定性独立意见。

9. 2022年 9月 14日,千味央厨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2024年 1月 18日,千味央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76名激励对象共计持有的 643,474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11. 2024年 1月 22日,千味央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104,576股限制性股票,以及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25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12. 2024年 8月 27日,千味央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8,149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同意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2,951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味央厨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千味央厨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期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50%。千味央厨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2年 9月 19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4年 9月 18日届满。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千味央厨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业绩考核目标(Am) 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 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公司 2022年营业收入 为  
 解除限售 期业绩考核目标(Am)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

 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以 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 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67%年度目标值的80%1,488,620,587.63 元,相较于2020年 营业收入 944,374,159.72 元的增长率为 57.63%,触发解除 限售条件,公司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86.02%。本期未能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以 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 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10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对比2020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X)  
 AA≥AmX=100%  
  Am*80%≤AX=A/Am*100%  
  AX=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定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时个人 当年初始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 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5名激励对象的绩 效评价结果均为优 秀或良好,个人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均 为100%。    
 个人层面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100%100%8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味央厨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千味央厨可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8,149股,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股)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本次需回购注 销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剩余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
核心人员(5人)42,20018,1492,95121,100 
合计42,20018,1492,95121,100 
注:1、上述激励对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50%)×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86.02%)×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另外,当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激励对象资格、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第八章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权益做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存款利息之和。”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等资料,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5人,解除限售比例为 86.02%,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18,149股,其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2,951股。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51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第十四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发生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01元/股,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1年度权益分派、2022年度权益分派及 2023年度权益分派。

其中:(1)公司 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派息 0.15元/股(含税),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1.01元/股调整为 30.86元/股;(2)公司 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派息 0.17元/股(含税),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0.86元/股调整为 30.69元/股;(3)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派息 0.19元/股(含税),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0.69元/股调整为 30.50元/股。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以 30.50元/股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共计 2,951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99,266,097股减少至 99,263,146股,具体情况如下: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40,769,62741.07%-2, 95140,766,67641.07%
无限售条件股份58,496,47058.93%058,496,47058.93%
股份总数99,266,097100.00%-2, 95199,263,146100.00%
注:最终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味央厨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千味央厨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将于 2024年 9月 18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激励对象资格、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限售期届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等事宜。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朱 丹


经办律师
原 源


李仪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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