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案管理办法》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会议议案管理,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水平和决策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对《董事会议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制度条款序号、内容 | 修订后条款序号、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议案适用于所有以议
案名义向董事会提交或提请审议决策的报告等
资料。 |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议案指提案人向董事
会提出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的议事原案。 |
第五条 公司各管理部门协助提案人进行董
事会议案的编制、收集相关资料以及董事会审议
通过议案的落实工作,提案人对议案内容负责;
综合部(董办)为各议案的收集、上报、归档管
理部门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的指导下,对议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协助董事会
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第五条 董事长负责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
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核,并决定是
否提交会议审议。
公司各管理部门协助提案人进行董事会议案
的编制、收集相关资料以及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
后的落实工作,提案人对议案内容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议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安
排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为议案的收集、上报、归档管
理部门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
第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作为董事会议
案的提案人。 | 删除本条,编号顺延 |
| |
| |
| |
| |
| |
第七条 董事会议案按照所涉及事项的性
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 第六条 董事会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
职权范围,具体以《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 |
原制度条款序号、内容 | 修订后条款序号、内容 |
(一)工作报告类;
(二)规划计划类;
(三)重大投融资项目类;
(四)重大资产重组、处置类;
(五)全面财务预算及财务决算类;
(六)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对外担保类;
(七)组织机构和重大人事管理事项类;
(八)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制度和基本管
理制度类;
(九)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类;
(十)公司治理类(含子公司);
(十一)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类;
(十二)财务资助类;
(十三)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需董事会审议的其它
议案。 | 规则》的规定为准。 |
第八条 董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不得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 第七条 董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不得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涉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议案,需要履
行公司内部前置审议程序的,提案人需按公司相
关规定提前安排履行完前置审议程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
第九条 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内容应做到目标
明确,论证充分,资料完整、程序合规,并应就
议案内容提供详备资料及详细说明,详细说明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议案理由或提议基于的客观事由;
(二)议案内容介绍;
(三)交易对方的信用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四)可行性和合规性;
(五)作价方法和作价依据;
(六)经济效益测算; | 第八条 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内容应做到目标
明确,论证充分,资料完整、程序合规,并应就
议案内容提供详备资料及详细说明。
涉及投资、融资、担保、关联交易、资产交
易等方面的议案,还应一并提交但不限于意向书、
协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
告等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 |
| |
| |
| |
| |
| |
| |
| |
| |
原制度条款序号、内容 | 修订后条款序号、内容 |
(七)该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八)损益、风险及对策;
(九)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涉及投资、融资、担保、关联交易、资产交
易等方面的议案,还应一并提交但不限于意向书、
协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
告等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 | |
| |
| |
| |
第十条 议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属于《中核苏阀
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中核
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董事会决策事项范围。
(二)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董
事全面掌握议案情况。
(三)请示事项明确。
(四)文字简洁、条理清晰、数据详实。
(五)辅助支持材料完整清晰,论据充分。 | 第九条 议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属于《中核苏阀
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中核
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董事会决策事项范围。
(二)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董
事全面掌握议案情况。
(三)请示事项明确。
(四)文字简洁、条理清晰、数据详实。
(五)辅助支持材料完整清晰,论据充分。
(六)以书面形式提交。 |
第十二条 提案表主要包括议案名称、审议
事项简述、已履行的前置程序、附件材料名称、
提案人签字等。
集团公司作为提案人的,由董事长代表提案
人签字。 | 第十一条 提案表主要包括议案名称、审议
事项简述、已履行的前置程序、附件材料名称、
提案人签字等。 |
| |
| |
第十七条 综合部(董办)根据收集的董事
会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董事长召集
临时董事会。
需要履行党委前置审议程序的重大决策事
项,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须经党委研
究讨论。 | 第十六条 议案草案完成后,议案起草部门
发起上会申请,经相关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会签,
经董事会秘书规范性审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
核同意后,报请董事长召集董事会。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均须经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
第十九条 对于需由董事会决议后上报中核
集团或中核浦原决策(或审核)的事项,提案人
在提交议案前应事先征求集团公司意见。 | 第十八条 对于须由董事会决议并需与上级
主管单位沟通或决定后方可实施的事项,提案人
在提交议案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
第二十条 议案主起草部门应当至少在定期
会议召开15天前(临时会议召开10天前)将议
案材料提交至综合部(董办)。 | 第十九条 议案主起草部门应当至少在定期
会议召开15天前(临时会议召开10天前)将议
案材料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
原制度条款序号、内容 | 修订后条款序号、内容 |
第二十三条 综合部(董办)应按照档案管
理要求做好议案登记、归档工作,议案材料长期
保存。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管理
要求做好议案登记、归档工作,议案材料长期保
存。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涉及国家秘密
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的,综合部(董办)应做好信息知悉人
员保密提醒和登记工作。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涉及国家秘密
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信息知悉人员
保密提醒和登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