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600496):精工钢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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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5:06: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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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股票简称:
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 2024-065 转债简称:
精工转债 转债代码:11008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自律监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在 2 |
|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
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
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
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如公司以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可以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根据实际盈
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各发展时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1)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
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前述特殊情
况是指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 12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
项目除外);(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3)公
司该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
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4)该年末资产
负债率高于70%;(5)该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如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
润,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
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
|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
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公
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
件下并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
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提出。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程
序。
如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在定期报告
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年未分配
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者计划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明确意见。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
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基
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
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
新履行程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
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已经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新的利润分配
政策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
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后方可
实施。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
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已经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会” |
全文“半数以上” | 全文“过半数” |
备注:如涉及到编号变动的,均在往后顺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8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