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6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或“公司”)于 2024年 8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编制了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前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2014年 12月 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7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2,140,221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5年 4月,公司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计发行股票 12,888,107股,每股面值 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51.21元,共募集资金总额 66,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 1,980.00万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64,020.00万元。该募集资金于 2015年 4月 23日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5]00022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募集资金收到后,支付发行费用 147.2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3,872.71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相关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14年 10月 10日召开的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约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总额为 63,872.71万元,其中用于“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归还银行借款”项目 30,000.00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 26,000.00万元、用于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7,872.71万元。 1、同路生物“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项目和“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 2015年 5月 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对于由同路生物募集资金实施的项目,公司采取借款的形式向同路生物提供资金。其中募集资金 30,000.00万元用于同路生物“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借款”项目,借款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剩余“浆站建设项目”的 26,000.00万元,将根据同路生物浆站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再签署借款协议向同路生物提供资金使用。 (1)用于“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项目 30,000.00万元 2015年 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0,000.00万元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 上述“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归还银行借款”项目的资金 30,000.00万元已实施完毕。 (2)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 26,000.00万元 2016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000.00万元向同路生物提供借款,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截至2016年11月24日,“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实际使用1,619.74万元。2016年11月25日和2016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变更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剩余募集资金24,380.26万元及存储专户银行利息收入141.79万元合计24,522.05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收购浙江海康股权” 项目。 该项目已于2016年12月26日完成,上述“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已实施完毕。 2、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公司利用募集配套资金 7,872.71万元进行上海莱士集团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发挥如下功能:1)搭建下属生产工厂和单采血浆站与上海莱士母公司的信息化管理和沟通平台;2)搭建下属浆站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监控平台;3)搭建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平台。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同路项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对同路项目募投项目“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进行了预先投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 2015年 10月 21日出具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5]003680号)。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119.61万元。 2015年 10月 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119.6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的自筹资金。 2015年 10月,公司以募集资金 119.6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2月 7日,公司投入募集资金 0万元。截至 2024年 2月 7日,该项目累计募集资金投入 2,376.99万元。该项目已达到正常可使用状态。 (三)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及结余情况 2024年 1月 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路项目之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同路项目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实际金额为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本次结项完成后,相关账户将不再作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公司将视实际需要注销对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4年 2月 7日,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路项目之募投项目”设立以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从项目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同时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出现了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 2024年 2月 7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58,376.99万元:1)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119.61万元;2)2015年 5月 13日起至 2024年 2月 7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 58,257.38万元,其中本报告期使用募集资金 0万元; 累计利息收入为 2,054.63万元,累计利息收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为 141.79万元,累计手续费为 0.55万元; 截至 2024年 2月 7日,募集资金余额为 7,408.01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使用、投资项目变更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分别于 2008年 7月 21日、2008年 8月1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该《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批准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2015年 5月,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范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6年 6月,公司就下属子公司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证券、同路生物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公司投资项目为 4个,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为 4个,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其中,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因资金使用完毕,已于以前年度销户。截至 2024年 2月 7日,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变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4年 2月 7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三、截至2024年2月7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24年 2月 7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本报告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 1)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 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6,000.00万元向同路生物提供借款,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加快同路生物下属巴林左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龙游县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浙江龙游浆站”)、怀集县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广东怀集浆站”)建设,借款利息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截至 2016年 11月 24日,“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实际使用 1,619.74万元。 鉴于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浙江龙游浆站、广东怀集浆站均已完成建设并正式采浆,且当时短期内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将不会有大额资金投入,因此公司决定变更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16年 11月 25日和 2016年 12月 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变更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剩余募集资金 24,380.26万元及存储专户银行利息收入 141.79万元合计 24,522.05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该项目已于 2016年 12月 26日完成,上述“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已实施完毕。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截至本报告期末未变更募投项目,详情参见本报告附件“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表 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1、上表中的“截至期末投资进度”仅仅反映募投项目总投资额中使用募集资金的比例,并不代表实际投资进度。 2、募集资金项目中“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实际投入金额24,522.05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24,380.26万元,二者差额141.79万元为存储专户银 行利息收入。 3、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承诺预计效益。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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