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002389):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5:25:45 中财网
原标题:航天彩虹: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
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
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及各子公司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公司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
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
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
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
业谨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
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
的工作,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能够获取开展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文件
资料和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七)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八)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公司、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
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
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
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
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要具备充分性和适
当性。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
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依据公
司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
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
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
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
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
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
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部门和人员,报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
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
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
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
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要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
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
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
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
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
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
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要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
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要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
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
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要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
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
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
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适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
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
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
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
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建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
(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
承受范围;
(三)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
险投资等的情形,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保
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
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
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
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门应及时对办理的审计事项
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
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
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
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追究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
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
重,董事会给予追究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但“高
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内部控制的未尽事宜,参见公司内部
控制管理制度。

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原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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