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公
司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的程
序,充分发挥总经理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公司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的程序,
充分发挥总经理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
| 新增: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二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三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或者由董事会总数
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名,获董事会过半数董
事同意表决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
聘任并发给聘任书。 | 第四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或者由董事会总数
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包括董事会秘书)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 |
第四条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
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
理。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
连任。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总经理三年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本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其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二章 职责以及分工 | 第二章 职责以及分工 |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 编制公司的年度决算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三)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八)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
度;
(十一)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新增: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行使下列
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
| 新增: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
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所要求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
务等;
(九)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
| 新增: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行使职
权。 |
第三章 经理会议 |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
| 新增: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不
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并
主持。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
加,总经理根据需要指定部门及下属企业相关人
员参加会议。 |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参
加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或部门经理及其他相
关人员。总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 3日前书
面、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与会人员,参加会
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人员,需要
提前请假。 |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 1
次,可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随时召开临时办公
会。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进行保
管。 | 删除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可以召开
临时经理会议:
(一)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 副总经理、系统总监或部门经理提议
时;
(三) 董事会、监事会有要求时。 | 删除 |
| 新增: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原则。对于
会议讨论的议题,总经理应当在归纳与会成员意
见后作出决定;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
根据总经理授权做出决定,对于会议审议的重大
事项或会议上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应在认真听
取各方意见后,将会议情况详细报告总经理,由
总经理做出决定。 |
| 新增: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公司综合办公室收集相关议题,提交总经
理审议。总经理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
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公司综合办公室以书面、电话、短信或电
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
(三)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经与会人员充分
讨论并发表意见后,由总经理作出最后决策;
(四)综合办公室负责拟订会议纪要呈送总经理
签发,印发有关领导和部门,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进行保管。
(五)会议决议事项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按照分
工范围组织实施,总经理定期对会议决定事项的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第四章 总经理权限 | 第四章 总经理权限 |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劳动合同除外)
或者进行交易;
(三) 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本公司的财产;
(六)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
(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
者接受本应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 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不得接受
与本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 不得将本公司资产或 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 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
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五条 经理有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资
金、资产的处置权和对外投资执行权以及重大合
同的实施权。
(一)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须遵守企业
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内部制定的会
计制度。
(二) 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总经理均需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实
施:
1、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2、 计提“八项”资产准备、核销的方案;
3、 固定资产折旧方案、盘盈、盘亏处理方案、
更新改造方案;
4、 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总经理在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等方面的权限包括:
(1)经公司集体决策程序,对公司日常经营性
资金所涉及金额在人民币 2000万元以下的具有
审批权;
(2)经公司集体决策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处置
所涉及金额在人民币 50万元以下的具有审批
权;
(3)经公司集体决策程序,对公司日常经营运
作所涉及的在公司净资产 5%以下的合同具有审 |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资
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等权限,具体如
下:
(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按照公
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审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货币资金支出、行政费用支出及各种专项经费的
支出;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签订公
司经营性合同;
(三)在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
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依据法律法规
属于董事会权限或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
定情形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拟订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员工的奖
惩方案;
(五)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批权;
(4)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十二个月累
计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具有审批权。 | |
第五章 报告制度 | 第五章 报告制度 |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拟订
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
案,以及拟定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和经营计划,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 删除 |
| 新增: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
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
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
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
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
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
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项。 |
| 新增: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
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
议。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
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
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
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
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
第二十二条 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在知情的情
况下批准,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
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
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一) 法律有规定;
(二) 公众利益有要求;
(三) 总经理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 删除 |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其知晓的公司披露的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
公司的有关信息,如有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应追究其责
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知晓
的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如
有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
公司带来损失,应追究其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
第六章 薪酬与绩效评价及激励制度 | 第六章 薪酬与绩效评价及激励制度 |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的薪酬实行岗位工资方式。 |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
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
放。 |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总经理进行绩效评
价,根据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总经理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
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 |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级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负责组织考核。公司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及薪酬分
配政策提出总经理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经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