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002449):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5:46:26 中财网
原标题:国星光电: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4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本制度所属企业是指公司下属所有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方面,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及所属企业完善治理、防范风险、目标实现的活动。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党委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审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增强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内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和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内审机构,内审机构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负责监督工作的班子成员协助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总审计师任职人选应具备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制定审计工作“五年轮审规划”。
公司按要求向上级单位报送内部审计制度、五年轮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整改等情况。内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内审机构。及时报送审计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

第九条 内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内审机构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公司应当合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不宜通过被审计单位(对象)评分等方式对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公司应当保障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审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公司应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内审机构负责人。内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二)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具有经营管理知识,较好地掌握会计、审计理论和技能,必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逻辑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发现缺陷和错弊;协助建立健全经营过程中的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监督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金、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增值性。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六)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审计。

(七)受监事会的委托,对公司及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八)有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进出口活动进行审计;建立对已发现问题的改进机制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发现有不符合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事项导致无法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应及时向关务负责人报告,由关务负责人主动及时向海关报告。对海关要求的改正或须规范改进等事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内审机构有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基建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合同、重大销售合同、投资项目、公司业绩快报等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时的抽查。

第二十条 内审机构行使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检查凭证、账表、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审查费用、成本管理状况,相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三)有权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参加公司及所属企业有关会议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可以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审机构应当依据监管要求和五年轮审计划,结合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一)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3.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4.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5.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部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1.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2.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3.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2.项目名称;
3.审计目标和范围;
4.审计内容和重点;
5.审计程序和方法;
6.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7.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8.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五)各种旁证材料要求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审计取证记录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有据。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应当以经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签名及日期;
(七)复核人员签名、日期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2.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3.审计建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可以对事实是否属实、数据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依据理由是否充分、建议是否可行等方面,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支撑材料。审计组应当对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进一步研究讨论和核实,出具核实说明,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维持描述,然后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核实说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审机构进行复核审理。内审机构可以就相关审计事项涉及的重大问题、与被审单位/人员的分歧与争议,提请公司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内审机构应当将经复核审理或审议通过的审计报告提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必须执行董事长对审计报告作出的指示,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发送内审部门,内审部门须在一定时期内向董事长报告执行结果。

第三十条 内审机构应当每年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审计计划,向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一条 每份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审计项目完结后三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工作有效落地。内审机构对审计问题整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上一级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管辖内审计发现的所属单位整改问题负有监管督促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审计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及“销号”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审计问题及整改成效通报机制。防止同类问题屡审屡犯。

第三十五条 内审机构应当与纪检监察、人事等内设机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内审机构发现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将有关违规行为及损失等线索移交责任追究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内审机构。由公司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须严肃对待内部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接受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肩负严重使命,应当严于律己、平等待人,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纪律。否则,轻则调离审计工作岗位,重则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审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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