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002572):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5:46:47 中财网
原标题:索菲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对资产的管理,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总部”)。公司全资及控股(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在本制度基础上,以及在总部批准的权限内再拟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合同资产,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四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 (一) 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 公司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 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并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发生实体损坏。

(五) 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 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 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 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 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 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根据单项资产、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单项资产、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金、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七条 公司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单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其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各单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八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九条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财务制度与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根据公司管理要求,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对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应收款等,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二)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

信用损失,是指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三) 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四) 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对于信用风险显著不同具备以下特征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应收关联方款项;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等。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
在资产负债表日, 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账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按照客户类别等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分为不同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如下: (1) 认定组合: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风险较高的应收账款,按单个客户单独进行信用损失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信用损失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信用损失,单项认定计提坏账准备。

(2) 账龄组合:经单独测试后未发生信用损失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风险较低的应收账款,公司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应收款项按账龄段划分的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根据账龄按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按照客户类别及款项性质等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分为不同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如下:
(1) 单项认定组合: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风险较高的其他应收款,按单个客户单独进行信用损失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信用损失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信用损失,单项认定计提坏账准备。

(2) 信用风险组合:经单独测试后未发生减值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风险较低的应收账款,公司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其他应收账款按账龄段划分的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计提坏账准备。

(五)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合同资产是指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公司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按本章节应收账款的规定执行。

(六)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债权投资主要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等。依据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

(七) 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其他债权投资主要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等。依据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

(八) 长期应收款(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除外)减值准备
长期应收款依据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

第十一条 存货跌价准备
(一) 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应根据存货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二)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三)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四)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 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期末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第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 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二) 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三)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四) 可依据下列迹象判断确认长期投资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或竞争者数量等发生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4、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导致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发生严重恶化。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 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 公司在每期末判断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三) 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四)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五)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六) 可依据下列迹象判断确认固定资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等在当期已经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发生实体损坏或长期闲置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 资产负债表日,在建工程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 按在建工程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形,判断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单项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发现在建工程长期停建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2、所建项目在性能、技术上已经落后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情形出现时,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 资产负债表日,按无形资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当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 可依据下列迹象判断确认无形资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等减值迹象的;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情形的。

第十六条 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资产减值准备
(一)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二) 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本公司在分摊商誉的账面价值时,根据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获得的相对受益情况进行分摊,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三)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四) 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计提审批权限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以上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计提资产减值未超过本条第(一)点标准但是达到以下标准由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以上。

(三)未达上述标准的资产减值计提由上市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四)其他事项:
1、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按照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要求报告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当期拟计提,采取报告制度,直报给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汇总后,拟定审批权级; 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的,自事项审批当日,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

第四章 资产核销决策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资产核销程序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提交核销的申请报告,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申请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资产损失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已执行的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核销的原因及依据;
(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七)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资产核销的处置,应当在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资产核销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主管部门的注销或吊销凭证,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近三年未对债务进行追偿,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且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项的款项的。

(八)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出资方、出包方、 合作经营方等)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十)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二十条 核销资产审批权限: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项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核销损失金额累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1.资产核销损失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绝对值比例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的;
2.单项资产核销损失金额 1000万元以上,或在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核销累计损失金额5000万元以上。

(二)资产核销未超过本条第(一)点标准但是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由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1.资产核销损失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绝对值比例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的;
2.单项资产核销损失金额超过 300万元以上及 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 3.在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核销损失累计金额 3000万元以上,且在 5000万元(含本数)以下。

(三)资产核销未超过本条第(一)、(二)点标准但是达到以下标准由上市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1.单项资产核销损失金额 10万元以上及 300万元(含本数)以下; 2.在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核销损失累计金额 100万元以上及 3000万元(含本数)以下。

(四)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另行根据公司核发的本制度下阶文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五)其他事项:
1、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按照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要求报告各公司资产核销方案;当期核销的,采取报告制度,直报给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汇总后,拟定审批权级; 2、资产核销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的,自事项审批当日,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变动,以国家法规为准,届时本制度再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编制,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制度作修订及解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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