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皮城(002344):海宁皮城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荟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证券代码:002344 证券简称:海宁皮城 公告编号:2024-024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荟宁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武汉海潮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潮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武汉荟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宁公司”)按照49%的实际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1.3亿元,期限三年,财务资助利率结合荟宁公司的经营能力等综合考虑,同时根据银行相应期间贷款利率进行合理调整。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 3.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根据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潮公司按照49%的实际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荟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1亿元,期限三年,并按不低于 6%的年利率向其收取资金占用费。现根据荟宁公司后续业务发展需要,海潮公司拟按照49%的实际出资比例为荟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1.3亿元,期限三年,为保证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资助利率结合荟宁公司的经营能力等综合考虑,同时根据银行相应期间贷款利率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潮公司为荟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失效。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荟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为荟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协议尚未签署。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荟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0年11月27日 注册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与四新大道交汇处西南角武汉银河商业综合体一期4层4A6-7室 法定代表人:张长伟 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经营范围:商业运营管理;企业管理;市场调查;房地产信息咨询 ;房屋出租;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化妆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珠宝首饰、电脑、通讯产品(不含无线发射装置及卫星地面接收装置)、数码产品批发、零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电子设备租赁;机动车充电销售;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荟宁公司系海潮公司和曲水世纪金源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海潮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470万元,持股比例49%;曲水世纪金源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530万元,持股比例51%。荟宁公司、曲水世纪金源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及董事会、管理层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荟宁公司资产总额504,875,844.05元,负债总额494,015,903.6元,净资产 10,859,940.45元。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5,067,026.82元,利润总额-13,239,074.31元,净利润-13,239,074.31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2024年6月30日,荟宁公司资产总额547,585,768.66元,负债总额552,610,964.83元,净资产-5,025,196.17元。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9,468,730.95元,利润总额-15,885,136.62元,净利润-15,885,136.62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纳税信用评定等级B级。 经查证,荟宁公司信用情况不存在异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及海潮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对荟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5,179.57万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风险防范措施 1、荟宁公司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股东借款。 2、荟宁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派出2名;并委派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主导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3、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被资助对象的风险监控,强化对荟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密切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加强对其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 四、董事会意见 “武汉.方圆荟”(原武汉海宁皮革城)项目由荟宁公司进行开发运营,此次财务资助主要用于“武汉.方圆荟”市场商业综合体工程改造及日常运营等,以促进后续项目顺利开展,提升其自身经营能力,是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荟宁公司其他股东以其持股股份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因此,同意海潮公司为参股公司荟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荟宁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参股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业务发展。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累计对外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11,743.43万元(含本次财务资助),占公司 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11,743.43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无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七、其他 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就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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