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000983):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6:01:44 中财网
原标题:山西焦煤: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
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长期的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
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股东会
1、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
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2、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
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
时间。

(三)公司网站
1、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通过电子信箱及时
回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

2、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
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企业管理层人员讲话、股票公告等投资
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四)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信箱、办公地址如有变更,公司
应尽快公布。

2、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接听。

3、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4、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
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五)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1、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且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提供便利。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使来访人员
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参加参观、座
谈活动,并由专人回答提问。未经允许,现场活动禁止一切录像、
拍照。

3、现场参观、座谈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
安排,并由专人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六)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1、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
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
其他投资者。

(七)路演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八)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
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
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
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
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
绝回答。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互动易平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
流,指派或授权专人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
者提问。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
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
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
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
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
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内部审核流程,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
息,公司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
度。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
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无
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
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归集办法。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及时将涉及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诉讼等信息归集到证券事务部。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
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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