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002298):章程修正案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6:11:59 中财网
原标题:中电兴发:章程修正案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新《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规范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情况,为积极落实新《公司法》有关最新表述、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同步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章程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011.0901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011.0901万元,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40,110,901股。
2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3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 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4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序号章程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东会表决。
5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 票。
6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 ……
7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序号章程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 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9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 计划;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序号章程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0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11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12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
序号章程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3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 权限和期限。 ……
1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5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6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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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7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二)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 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符合法律和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二)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 和条件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 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 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
18第八十八条 …… 前款所称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是指依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应 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第八十八条 …… 前款所称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19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 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序号章程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六)被国家有权机关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 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国家有权机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 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20第九十七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 1/2。第九十七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股东会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21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董事、董事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 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股东会报告义
序号章程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务,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23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章程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第九 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24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 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 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
25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五)修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序号章程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26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7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28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 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 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29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 定的情形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 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 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在任 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 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 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30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1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序号章程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32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时限:定期会议为 召开前10日,临时会议为召开前5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 议通知时限:定期会议为召开前10日,临时 会议为召开前5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监事 通过。
33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3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序号章程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5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及现金分红政策: …… (十一)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 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 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 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 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现 金分红政策: …… (十一)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 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 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 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 ……
36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 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 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 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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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8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39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40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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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2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报》中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中至 少一份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43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44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45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序号章程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注:除上述修订事项外,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不再区分“股东会”(有限公司)和“股东大会”(股份公司),故将本章程全文中的“股东大会”统一修改表述为“股东会”,同时对引用涉及到的条款序号也相对应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规定要求,尽快完成修订《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事宜。除上述补充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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