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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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特制定本办法。 | 特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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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
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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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
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
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
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
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文亦称为“募投项目”)
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
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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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
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
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
金专户。 |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
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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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或完成工商登
记手续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或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
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存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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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
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
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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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
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
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
三方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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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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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
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
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
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
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
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签字
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应报董
事会审批。 |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
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
续。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
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
审核,并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授权范
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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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
用途,金额低于 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第十九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八
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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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
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
完成置换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
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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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
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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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
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
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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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
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
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
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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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
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
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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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
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 |
| 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
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
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
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
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
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
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
形。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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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
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
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
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
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
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
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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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
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
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
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
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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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
照本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
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
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
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
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
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
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
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
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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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
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
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
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
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
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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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
承诺履行完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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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
用本章的规定。公司拟对超募资金以外的限制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本章规定适用。
第三十七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基本要
求:
(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
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
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 30%。
(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单次
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
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其投资
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
提供保本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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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
3.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
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
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
披露:
(1)公司最近 12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
贷款,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
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4)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
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十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外,上市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
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以上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
包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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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
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
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2)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
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
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
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3)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
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 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
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
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4)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
结果;
(5)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6)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
(如适用);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
(3)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
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5)股东大会通知(如适用);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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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统一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3)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
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
(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4)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5)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
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
意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授权管理层在一定额度内对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披
露前条第(1)、(2)、(6)项内容,同时还应当披
露授权现金管理的投资额度、品种、期限、范围等内
容,并按前条第(3)、(4)、(5)项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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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
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
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情况的年度和半年度专项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
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
容:
(1)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
额、收益情况;
(2)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
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情况;
(3)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报告
期内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还
应当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的投资产品的收益
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出
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提示
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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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将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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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
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免去
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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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
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或《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执
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
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
《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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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次修改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见公司同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