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300679):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00:05:48 中财网
原标题:电连技术: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44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况,特制定本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 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 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 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 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 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文亦称为“募投项目”) 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 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 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 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 金专户。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 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或完成工商登 记手续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或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 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存放金额;
  
  
  
  
  
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 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 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 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 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 三方协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 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 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 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 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 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签字 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应报董 事会审批。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 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 续。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 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 审核,并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授权范 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 用途,金额低于 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八 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 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 完成置换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 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 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 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 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 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 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 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 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 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 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 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
 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 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 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 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 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 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 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 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 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 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 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 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 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 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 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 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 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 照本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 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 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 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 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 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 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 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 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 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 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 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 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 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 
  
  
  
  
  
  
  
  
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 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 用本章的规定。公司拟对超募资金以外的限制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本章规定适用。 第三十七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基本要 求: (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 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 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 30%。 (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单次 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 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其投资 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 提供保本承诺;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 3.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 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 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 披露: (1)公司最近 12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 贷款,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 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4)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 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十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外,上市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 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以上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 包括: 
  
  
  
  
  
  
  
  
  
  
  
  
  
  
  
  
  
  
  
  
  
  
  
  
  
  
  
  
  
(1)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 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 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2)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 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 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 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3)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 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 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 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 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4)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 结果; (5)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6)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 (如适用);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 (3)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 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5)股东大会通知(如适用);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统一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3)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 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 (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4)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5)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 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 意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授权管理层在一定额度内对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披 露前条第(1)、(2)、(6)项内容,同时还应当披 露授权现金管理的投资额度、品种、期限、范围等内 容,并按前条第(3)、(4)、(5)项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 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 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情况的年度和半年度专项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 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 容: (1)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 额、收益情况; (2)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 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情况; (3)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报告 期内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还 应当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的投资产品的收益 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出 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提示 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将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 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免去 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 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或《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执 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 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 《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本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次修改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见公司同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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