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结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版)等规则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加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
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 第一条 为加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2024版)(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 |
| 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制度。 |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
2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
制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本制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
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
3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4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上报给公司,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报: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
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 | |
| | |
|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
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
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5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
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 | 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6 |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
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父母、
配偶、子女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
7 | 第二十一条后,增加条款内容:
其后条款序号顺延 |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
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
当年可转让数量。 |
8 | 增加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 |
| |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
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
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
| | 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
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
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
9 | 增加条款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
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
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
|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
11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
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