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集团(300428):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00:26:56 中财网
原标题:立中集团: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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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和期权产品的金融工具。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六条 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但低于50%或者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证券投资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董事长及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研究、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 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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