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1 | 全文 股东大会 | 全文 股东会 |
2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3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
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
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械设备
、通讯设备;通讯器材维修;计算机系统服务
;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
;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日用电器修
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
不含特种设备);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旧
货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
配件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网络技术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再生资源回
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
生资源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
| | 商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
4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5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 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增加一款】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
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
| | |
| | |
6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7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
| | |
| | |
8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依法予以提供。 |
| | |
9 | 【增加一条】 | 第三十四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其他条顺延】 |
10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11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 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增加一款】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12 | 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两款】 | 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13 | 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14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增加一款】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序号顺延】……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序号顺延】……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以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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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5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
| | |
16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
| | |
17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书面告知临
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书面告知临时提案
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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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增加一款】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六)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
19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
| | |
| 【序号顺延】 |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20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
…… |
| | |
21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 |
22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 |
23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
不得解除其职务:
……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名董
事候选人;……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候选人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
不得解任该董事:
……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名董
事候选人;……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董事
候选人进行表决;…… |
| | |
| | |
| | |
| | |
24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增加一款】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在未向董
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未经股东会
同意,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第(五)款的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
| | |
25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26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序号顺延】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
| | |
27 | 第一百一十条
……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
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
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
(四)上述交易的金额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条或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股东大会决策范围
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
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范围的,由公司董
事长审批。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
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
(四)上述交易的金额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或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股东会决策范围
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
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范围的,由公司董事长
审批。
…… |
| | |
| | |
28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
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职
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
百零八条第(二)、(十二)、(十四)项职
权。 |
29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30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31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 |
32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 |
33 | 【增加一条】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
执行职务的报告。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其他条顺延】 |
34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
当一人一票。 |
35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36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 | |
| | |
37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增加一款】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
38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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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增加一条】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
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
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
|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40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
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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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增加四款】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述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
| |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42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增加一款】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43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44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5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46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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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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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义务,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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