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601801):皖新传媒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准确计量公司各项 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 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 下同)的预期信用损失,以及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 货、合同资产和长期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 存货包括库存商品、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 品、低值易耗品等。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 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 产。 第五条 本制度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是指经取得合法、有效 证据证明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不再合理预期其现金流量能 够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将其账面余额 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 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 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六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 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不属于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 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 根据后续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 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 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 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 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 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 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 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 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 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 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 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 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十一)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 损。 (十二)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 持续经营。 (十三)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 无法恢复的情况。 (十四)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第九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 最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项目的计提办法进行了规范,未作出规 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 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本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 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 础确认损失准备。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 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 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 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 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应 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 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损失准备。 (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1.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1)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 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 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 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 (2)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 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 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 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 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2.对于除上述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以外本制度所涉及的金 融资产减值的测试及计量按以下方法处理。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 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 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 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 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 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通常逾期超过30日,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 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公司即认 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四)如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会计 政策中的相关标准,则按照调整生效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 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 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等因素。 (三)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 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 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 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没有 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 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三)其他长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 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 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按单项 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 项固定资产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 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 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和 减值准备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在建工程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 项在建工程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 为 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 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 (三)无形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 以无形资产和所关联资产合并作为资产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 减 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六条 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 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每年年度终了先对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 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 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 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三)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 转回。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一) 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公司本部由资产归口 管理部门、子公司由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就单项资产 计提减值准备的事项提交报告。报告应说明该项资产减值的具 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须提 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评估报告)等。 (二)减值资产所属公司的财务等相关部门对报告事项进 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减值资产所属公司的领导班子相关决策会议对报告 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减值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报告事项进行复核,提 出复核意见。 (五)报告事项按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 定审批权限核准后,资产所属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核准当日 将事项向公司财务部报备;根据会议纪要、批复意见及相关证 据,经资产所属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六)应收款项及存货的减值损失,仅单项计提的情形须 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处理。 第十八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 由资产所属公司的领导班子相关决策会议审议批准。 (二)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高于 100 万元(含 本数)的,须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每年第四季度,由资产减值的 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财务部协助,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 任部门就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预计资 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审批工作。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 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 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 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相关证据等。 第二十一条 股权类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股权类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 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 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 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 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 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 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 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 终结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 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股权类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 有效证据。 第二十二条 债权类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 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 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 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 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 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 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 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 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 终结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 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 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证明债权超过诉讼 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 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类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 效证据。 第二十三条 存货跌价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 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依据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 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认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 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 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 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 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或 销售证明及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 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 终结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 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 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在 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 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 证据。 第六章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当资产满足核销条件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 足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 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核销。同时,公司还应按照税务机 关的要求,做好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程序 (一)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本部由资产归口管理 部门、子公司由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就资产核销事项 提交报告,申请核销资产的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包括列表说明核销资产的 名称与类别、账面价值、资产可回收金额及其计算过程(如有) 。 2.形成的过程及核销原因。 3.追索与清理情况。 4.改进措施。 5.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影响。 6.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及是否损害其他 股东利益的说明。 7.核销审批决策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核销资产所属公司的财务等相关部门对报告事项进 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核销资产所属公司的领导班子相关决策会议对报告 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核销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报告事项进行复核,并 提出复核意见。 (五)报告事项按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审批权限核准后, 资产所属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核准当日将事项向公司财务部 报备,实行备案管理;根据会议纪要、批复意见及相关证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六)公司应收款项核销的具体管理按照公司《应收款项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审批权限 (一)公司及子公司单项或者连续12个月内资产减值准备 核销金额累计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未超过本条第(一)项标准但是 达到以下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按以下权限审 批后实施: 单项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由资产所属公司的领导班子相关决 策会议审议批准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金额超 过500万元(含)的,须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二十八条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按《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 关规定履行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七章 资产减值及核销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 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的情况,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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