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601801):皖新传媒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工作职权,规范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 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 理负责。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 3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 聘任可以连任。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公司监事; (九)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宜担任上市公 司总经理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职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总经理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规定,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董事会有权给予解聘,但必须告知解聘理由。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值5%以下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置换、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日常经营事项。决定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下的公 司向银行的无担保贷款事项。上述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按 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总经理不能确定任一事 项是否属于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可以提请董事会审议该事 项。 (九)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章程》或《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外的关联交易;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上述总经理职权范围的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审议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科研、生产、经营、管理 等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文件; (二)协助董事长或总经理研究拟定向董事会提交的议 案、方案、报告等;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策。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总经理办公会 是公司经理层对董事会授权下的公司经营管理中重要事项 进行决策和处理的重要途径。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的经营管 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召开条件、召 开程序、参会人员按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遵守以下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二)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并确保所提供信息和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经理层应为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支 持和服务,及时、主动与董事会进行沟通汇报,积极回应董 事的咨询和问题。根据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要求起草有关 议案,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本着维护股东 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忠实、诚信、勤 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坚决杜绝越权行事。 第十八条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在履行其职责时获悉的有关公司商业 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各种内部文件、非公开信息、决 策、决定。总经理应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除可对公司因其 自身业务需要而聘用的顾问、律师、会计师和其它中介机构 以及债权人披露其应知晓的全部或部分商业秘密外,总经理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商业秘密。总经理在被解聘后的合理 期限内,其仍须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总经理不受第十九条的规限: (一)商业秘密已进入公开渠道,成为公众信息; (二)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予以披露的。 第二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总经理擅自离职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 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均有责任在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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