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601801):皖新传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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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29日 00:51: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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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皖新传媒:
皖新传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
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24-066 安徽
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4 年 8 月 27 日,安徽
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共计回购股份 31,273,500股,用于减少注册资本。该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且公司已于2024年8月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同时,为与公司现有工商登记信息及现行《公司法》相关条款保持一致,需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区云
谷路 1718 号;邮政编码:230091。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万年埠街道云谷路 1718 号;邮政编码:
230091。 |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98,920.4737 万元。 |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95,793.1237 万元。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图书、报纸、
期刊、电子出版物总发行;安徽省中
小学教科书发行;音像制品批发零
售。一般经营项目:图书租型造货及
咨询服务;出版物及文体、数码产品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总
发行;安徽省内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电视综艺、电视专
题、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制作、发行;
图书租型造货及咨询服务;出版物及文 |
仓储、物流、配送、连锁管理;计算
机信息系统设计、集成及技术服务,
教育软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及销
售;电子设备及产品、教学仪器设备
销售、仓储;音乐、体育、美术、卫
生器材销售、仓储;办公家具、医用
家具、金融办公用品销售;传播与文
化产业的投资、开发、管理及咨询服
务;广告业务;进出口业务,物业管
理,房屋租赁;资产管理;设备租
赁、不动产租赁;建筑安装及建筑装
饰;互联网信息服务;财务咨询;制
作、发行电视综艺、电视专题、电视
剧、电视动画片等。(上述经营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公司
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 体、数码产品仓储、物流、配送、连锁
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集成及技
术服务;教育软件、计算机软硬件开发
及销售;电子设备及产品、教学仪器设
备销售、仓储;音乐、体育、美术、卫
生器材销售、仓储;办公家具、医用家
具、金融办公用品销售;传播与文化产
业的投资、开发、管理及咨询服务;互
联网信息服务;财务咨询;广告业务;
进出口业务;资产管理;物业管理;设
备及不动产租赁;建筑安装及建筑装
饰。(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经
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 | | | | | |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安徽新华发
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四川新华
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出版集
团有限公司、鸿国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京师国教(北京)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由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公司的全部股份
以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净资
产折合而来,以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
限公司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人 民 币
1,048,474,385.95 元,按 1:0.7630 的
比例折股,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80,000
万股,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安徽新华
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相
应 数 额 的 股 份 , 其 余 净 资 产 值
248,474,385.95 元列入公司的资本公
积。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安徽新华发行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四川新华文轩
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出版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鸿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京
师国教(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
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由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时,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安
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合
而来,以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截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人民币 1,048,474,385.95 元,按 1:
0.7630 的比例折股,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80,000 万股,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安徽
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
相 应 数 额 的 股 份 ,其余净资产值
248,474,385.95 元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持股数
占总股本 股权
股东名称 (万
的比例 性质
股)
安徽新华发 国有
69,608 87.01%
行(集团) 法人 | | | | | | | |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
(万
股) | 占总股本
的比例 | 股权
性质 | | |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
(万
股) | 占总股本
的比例 | 股权
性质 | | | | | |
| | | | | | 安徽新华发
行(集团) | 69,608 | 87.01% | 国有
法人 |
| | | | | | | | | |
| 安徽新华发
行(集团)
控股有限公
司 | 69,608 | 87.01% | 国有
法人
股 | | 控股有限公
司 | | | 股 | |
| | | | | | 四川新华文
轩连锁股份
有限公司 | 6,232 | 7.79% | 国有
法人
股 | |
| 四川新华文
轩连锁股份
有限公司 | 6,232 | 7.79% | 国有
法人
股 | | | | | | |
| | | | | | 安徽出版集
团有限责任
公司 | 1,040 | 1.30% | 国有
法人
股 | |
| 安徽出版集
团有限公司 | 1,040 | 1.30% | 国有
法人
股 | | | | | | |
| | | | | | 鸿国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 | 1,040 | 1.30% | 社会
法人
股 | |
| 鸿国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 | 1,040 | 1.30% | 社会
法人
股 | | | | | | |
| | | | | | 京师国教
(北京)投
资发展有限
公司 | 1,040 | 1.30% | 国有
法人
股 | |
| 京师国教
(北京)投
资发展有限
公司 | 1,040 | 1.30% | 国有
法人
股 | | | | | | |
| | | | | | 安徽浙商投
资集团有限
公司 | 1,040 | 1.30% | 社会
法人
股 | |
| 安徽浙商投
资集团有限
公司 | 1,040 | 1.30% | 社会
法人
股 | | | | | | |
| | | | | | 总计 | 80,000 | 100.00% | | |
| | | | | | | | | | |
| 总计 | 80,000 | 100.00% | | | | | | |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09]1274 号《关于核准安徽新
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1,000 万股。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5 日公开发
行社会公众股 11,000 万股。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
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
法》(财企[2009]94 号),经安徽省财
政厅《关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财
教[2009]1024 号)的批复,鉴于公司
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000 万
股,国有股东安徽新华发行(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的 9,959,522 股
发行人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持有;国有股东安徽出版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将所持 148,803 股发行人 | | | | | | | | | | |
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
有。 | |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98920.473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5,793.123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安徽新华发行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
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3%。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
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
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
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
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要
求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
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
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
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
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
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
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
面授权文件。
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
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相关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安徽
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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