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601801):皖新传媒舆情管理制度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领 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人员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安徽省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 事会秘书兼任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及 监控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上证e互动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通 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 或责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 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舆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二)上报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上述舆情后, 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及时向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对于相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安徽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采取内部自查措施。 受媒体质疑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并应主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和书面报告。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突发舆情事件后,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并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 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 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 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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