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002386):天原股份2024年度上半年募资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4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号) 同意注册,公司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304,534,236股新股。根据投 资者认购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286,532,95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98元,募集资金合计1,999,999,997.98元,扣除 保荐及承销费用(含税)14,106,000.09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985,893,997.89元,已于2023年3月13日存入公司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592592490013000079906账户内。其中尚未支付 的发行费用为 1,005,819.16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4,888,178.7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23CDAA5B0028”《验资报 告》。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具体如下: 注 2:其他转出包括:1)原路退回其他子公司误转入资金 23,700.00元;2)转出开户存入 310.00元;3)2024年 5月开立存单存入 795,000.00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该办法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投行”或“保荐机构”)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大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针对不同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宜宾天原锂电新材有限公司与东方投行分别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宜宾天原科创设计有限公司与东方投行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 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三、202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上半年,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4年上半年,本公司不存在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资金。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4年上半年,本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详见《天原股份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2024年2月28日,本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详见《天原股份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中国农 业银行可转让存单金额4,000.00万元 。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上半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不存在违规情况。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附件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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