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000669):外部信息使用人制度(2024年8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内部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起施行。 附件: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提示如下: 1. 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请相关人员在本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在本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请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的信息。 2. 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提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