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00066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8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及违背本制度的情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经办人或其他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拟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到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9、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0、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21、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3、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4、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6、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披露前的内容; 27、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28、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2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8、为公司重大事件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 9、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吉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吉林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吉林证监局的要求,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吉林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高送转方案”是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5股 (含5股);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5、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的损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公司将责任人交由行政机关或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吉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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