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000669):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24年8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及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如需向税务、统计、银行等外部使用人员提供未经公开财务资料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财务资料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做好报送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 30 日内,季报、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具体组织编制,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证券部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如有 、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应按照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拟订定期报告初稿。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的部署工作。根据证监会、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 (一) 公司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 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 (三) 公司财务部对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 为确保审计工作进程,审计委员会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度,独立董事与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问题的沟通,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五) 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 (一) 财务总监负责安排财务部专门人员配合证券事务部填制定期报告系统等有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证券事务部,并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 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所负责内容,各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如因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因此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审核工作。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核稿。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投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含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的书面签署文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报送平台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审核通过后于预约的日期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事务部应及时保存定期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以供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查阅;并及时将定期报告正本分别报送吉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如需)。 第二十七条 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或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 致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预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更正公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款规定及扣除 后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定期报告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披露过程中发生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由于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定期报告披露违规,或者发布修正公告,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建议该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 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更换该会计师事务所,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上述对有关责任人的各种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公司应当向吉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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