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002895):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8月)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01:26:16 中财网
原标题:川恒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8月)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是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裁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候选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和总裁的工作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总裁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人选;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总裁候选人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总裁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即可举行;每 1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 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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