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凡谷(002194):半年报监事会决议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01:26:26 中财网
原标题:武汉凡谷: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24-040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7日13:30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4号楼3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阎正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三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以三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2024年半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2024年半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以三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正常经营往来,程序合法,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原则协议确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以三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一。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 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武汉凡谷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 无效。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 举无效。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职报告。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 方能生效。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 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辞职报告。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监 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四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 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 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 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 当在60日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 格是否合理;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 度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 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 价格是否合理;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 年度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 的监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 的监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的
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 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 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 录在案。当表决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 该监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 决,一人一票制。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 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监事对监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并在监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当表决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 该监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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