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凡谷(002194):半年报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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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29日 01:26:2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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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武汉凡谷: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
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24-040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7日13:30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4号楼3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阎正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三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以三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2024年半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2024年半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以三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正常经营往来,程序合法,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原则协议确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
《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以三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一。
《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
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武汉凡谷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规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
无效。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
举无效。 |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
职报告。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
方能生效。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
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 辞职报告。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监
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第十四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
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
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第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
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
当在60日内完成监事补选。 |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
格是否合理;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
度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
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
价格是否合理;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
年度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
的监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 |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
的监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的 |
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
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
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
录在案。当表决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
该监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 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
决,一人一票制。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
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监事对监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并在监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当表决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
该监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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