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洁能(60511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4-045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8月 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电腾路 6号新洁能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由董事长朱袁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9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议案 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若愚、杨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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