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峰汽车(603982):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01:36:58 中财网
原标题:泉峰汽车: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衍生品
交易业务。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及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波动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
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主营业务,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
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
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财务部门或管理层指定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以自身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衍生品交易
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
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
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衍生品交
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及
授权有权交易人员及确认人员。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对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核衍生品交易业务及额度计划,并依照审核权限提交公
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核在批准额度内执行的衍生品交易;
(四)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或管理层指定部门为衍生品交易业务之经办部门,
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评估公司的相关风险情况,结合外部市场状况提出交易计划,经财务负责人核准后执行交易,并依照以下操作流程办理:
1、有权交易人员在授权额度内向金融机构下单交易,并呈报交
易单注明交易名称、买/卖金额、期间、交易费用、交易对象,送交财务负责人签核。

2、在收到金融机构交易凭证之后,确认人员须立即确认交易内
容,如发现任何瑕疵错误,须立即与交易人员或金融机构澄清并核对无误。

3、经确认人员确认之后,交割人员依据交易单明细执行交割事
项。

4、会计人员依据相关交易凭证,登录会计账务。

(二)证券部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法律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等及时进行评估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在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或管理层指
定部门应在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
合约,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标的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或管理层指定
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管理层。

第十九条 当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衍生品交易业务个别合约或全部合约损失达个别合约或全部合约金额 10%)时,财务部门或管理层指定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上报
管理层或董事会。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
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等决策文件,对衍生品交易决策记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管期限至少 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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