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品牌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最终表述以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或要求为准);同时结合《公司法(2023年修订)》,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事项。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原条款 | 修订为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
纪;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
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
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依法须经批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
经纪;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
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
营;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依法 |
原条款 | 修订为 |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文化娱乐经纪
人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
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个人互联网直播
服务;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
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
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
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影视美术道具
置景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出租。(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文化娱乐经
纪人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
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个人互联网
直播服务;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
作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
行);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
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文化用品设
备出租;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
的教育培训活动)、品牌管理;会议及展
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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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为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原条款 | 修订为 |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
前述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
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3%。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召开
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原条款 | 修订为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原条款 | 修订为 |
| 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前款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
公司同类的业务。 |
原条款 | 修订为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
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 |
原条款 | 修订为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
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零六条(四)、(五)、(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
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
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
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
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原条款 | 修订为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
原条款 | 修订为 |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认可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住所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认可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 |
原条款 | 修订为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住所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住
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
原条款 | 修订为 |
|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备
案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次备案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