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
日临时股东大会、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八日临时股东大会对其章程进行修
改。
…… | 第一条
……为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
日临时股东大会、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八日临时股东大会、二零二四年【】
月【】日临时股东大会对其章程进行
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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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
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外上市的境外上市
外资股,于1997年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此外,公司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
内资股普通股,并于2012年8月8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二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
币认购并且在境外上市的境外上市外
资股,于1997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上市。此外,公司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简称“中
国证监会”),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
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普通股,并于
2012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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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
事长。 |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
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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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二零二二年
一月五日所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二
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发布《境内企业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的内容而制定。本章程有关内容的修
改须按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二零二二年一
月五日所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二零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发布《境内企业境
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的
内容而制定。本章程有关内容的修改
须按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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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条
……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也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条
……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
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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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八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
通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
股股份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其需
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
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 第十八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
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
股份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其需
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
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公司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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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
式:
(一) 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
股;
(二) 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
(五)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许
可的其他方式。
……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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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
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份,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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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
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 第三十四条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公司
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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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偿债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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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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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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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四十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行清算
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
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
所得中减除;
(二) 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
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
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
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
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i) 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
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中
减除;
(ii) 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
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
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
得中减除;但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
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
公司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
回时公司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
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
金额);
(三) 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
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
出:
(i) 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ii) 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iii) 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任何
义务。
(四)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
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
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 | 删除 |
| 司的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
中。 | |
13 | 第四十五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
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
盖公司印章或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
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
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
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 删除 |
14 |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发起人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境内的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和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境内上
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在其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公司发行的内资股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公
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在香
港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也可以
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和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境内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
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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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
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 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
数量;
(三) 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
的款项;
(四)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 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 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
外。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
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股东名册必须于办公时间可供股
东查阅。但公司可按与香港《公司条
例》第632条等同的条款(即由董事
会决议,每年合共不超过30天,或以
普通决议通过延长最多30天)暂停办
理股东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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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
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
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
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
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正、
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 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第
(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
册;
(二) 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名册;
(三) 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
要而决定存放于其他地方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一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互
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
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
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
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
律进行。
第五十二条 (一) 所有在香港上市
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皆须采用一
般或普
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
式的书面转让文据;而 该文据可以
只用人手签署或使用机印签署转让文
据签署,无须盖上公司印章。所有转
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由董
事会不时指定之地址。
(二)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上
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皆可根据本章 | |
| 程自由转让;但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条
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
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i) 向公司支付港币二元五角的费
用,或支付经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
费用,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
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
有权的文件;
(ii) 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
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iii) 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
税;
(iv) 应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
事会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
股份的证据;
(v) 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
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4位;及
(vi) 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
的留置权。
(三) 任何股份均不得转让予未成
年人士或精神不健全或其他在法律上
被确认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士。 | |
16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
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
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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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
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股东名册上,或要求将其姓名(名
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 删除 |
18 | 第五十六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的股东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
(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
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
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
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 | 删除 |
| 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
交易所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到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
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
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法定
声明文件。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文件的
内容应当包括:
(i) 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
情形及证据,以及;
(ii) 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
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 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
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
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 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
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90日,每30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 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
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
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
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
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期
间为90日。
(五)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
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
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
给该股东。
(六) 本条(三)、(四)项所规
定的公告、展示的90日期限届满
时,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
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
发新股票。
(七) 公司根据本条款补发新股票
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
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八) 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
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
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
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 |
| (九) 本条第(三)项有关刊登补
发新股票的报刊,应当包括至少香港
的中文和英文报章各一份。 | |
19 |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
意购买者或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
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
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
除。 | 删除 |
20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任何由于注销原
股票或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
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
司有欺诈行为。 | 删除 |
21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
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
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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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六十一条
……
(五) 依照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
息,包括:
(i)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复印件;
(ii) 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
阅和复印:
(A) 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B)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数据,包括:
(甲)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乙) 主要地址(住所);
(丙) 国籍;
(丁) 专职及其他兼职的职业、职
务;
(戊) 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C) 公司股本状况;
(D) 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
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
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
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E) 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 第五十一条
……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财务
会计报告;
……
(八)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转让主要
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
予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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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
决议;
(G) 公司债券存根和财务会计报
告。
……
(八)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
赋予的其他权利。 | |
23 | 第六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
(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
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五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索取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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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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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七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上
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
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
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
或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 免除董事、监事须真诚地以
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 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
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
利的机会;
(三) 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
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利
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
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
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 删除 |
26 | 第七十一条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
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 该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
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 该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
时,可以使公司30%以上(含30%)
的表决权或可以控制公司的30%以上
(含30%)表决权的行使;
(三) 该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
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0%以上(含
30%)的股份;
(四) 该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
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 删除 |
27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三) 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3%以上股东的临时提案;
……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
(十一) 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1%以上股东的临时提案;
……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
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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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人数或少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
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
十)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或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含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或
(六)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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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
29 | 第七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本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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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个工
作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形式(如需要)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或10
个工作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
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
需要)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
内,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
司。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20个工作日前
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如需要)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或10个工作日
(以较长者为准)前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
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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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通知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董事会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是否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是否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股东
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如不符合
前述原则,董事会可不将股东提案提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临时
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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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
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决定持有异议
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程序和
要求另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32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一) 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形式(如需要)提供;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
间;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
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数据
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
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
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
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
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
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
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
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
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
区别;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
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 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形式(如需要)提供;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时间和会议
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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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一百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除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董事选
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
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董事选举采用
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
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 |
| | |
| | |
| 惟在进行有关表决时,应当遵守
当时附加于任何股份类别投票权的任
何特权或限制。
…… | |
34 | 第一百零一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
票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
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 第八十九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
以上表决权的H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
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
| | |
35 | 第一百零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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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 | |
| | |
37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
种类股票、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
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 |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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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
当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并担任会议主
席。如果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均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并担任
会议主席;如因任何理由,董事无法
推举会议主席,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
选择一人担任主席;股东无法选举主
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
任会议主席。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副董事
长主持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如果董事
长及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如因任何
理由,董事无法推举会议主席,出席会
议的股东可以选择一人担任主席;股东
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
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担任会议主席。 |
| | |
| |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 | |
| | |
39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可在公司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
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
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
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 删除 |
40 | 第一百三十条
……
(四)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职位(监事职位除外)。
(五)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四)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管理职位(监事职位除外),但兼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五)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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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
(六)、(七)、(十一)、(十
二)、(十四)、(二十)项必须由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
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
(五)、(六)、(十)、(十
一)、(十三)、(十九)项必须由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
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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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 董事会
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
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4
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
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
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公司的固定资产
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
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同意处置该固定
资产。 | 删除 |
| (二)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
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
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
为。
(三)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
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
项而受影响。 | |
43 | 第一百四十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
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
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代行其职
权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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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 董事会
开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
规定,其召开毋须给予通知。如果董
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议举行的时间
和地点,董事长应责成公司秘书在该
会议举行的不少于14天并不多于30
天前,将董事会定期会议举行的时间
和地点用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
寄、电子邮件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二)遇有紧急事项需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时,董事长应授权董事会秘书
(公司秘书)在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
的不少于2天、不多于10天前,将
临时董事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用电子邮件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一) 董事会开
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
定,其召开毋须给予通知。如果董事
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议举行的时间和
地点,董事长应责成公司秘书在该会
议举行的不少于14天前,将董事会定
期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用传真、特
快专递、挂号邮寄、电子邮件或经专
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二)遇有紧急事项需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时,董事长应授权董事会秘书
(公司秘书)在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
的不少于2天前,将临时董事会举行
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用电子邮件或
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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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股东会决
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
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其责任。 |
| | |
| | |
|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其责任。 | |
46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由3-5名
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
席。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选举或任免,应当由全
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由3-5名
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
席。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选举或任免,应当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
| | |
| | |
47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
根据情况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根据情
况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
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 |
48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二)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二)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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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一) 监事会
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监事一同出席方可举行。
(二)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公司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
赞成通过。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 监事会议
必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一同出席方可
举行。
(二)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公司全体
监事过半数表决赞成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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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
| 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
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总经
理,并对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 | 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
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总经
理,并对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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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因违反
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
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本
章程第七十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因违反某项
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会
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 |
| | |
| | |
52 | 第二百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
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当规
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
监事在股东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
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
偿或其他款项。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
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
(二) 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
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
定义与本章程第七十一条中的定义相
同。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
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
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
事、监事在股东会事先批准的条件
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
得的补偿或其他款项。前款所称公司
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
(二) 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
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
…… |
| | |
53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
审查验证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
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 | |
54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
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依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
编制的财务报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每次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股东呈交依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所编制的财务报告。 |
| | |
55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在未弥补亏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发股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在未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发股利。 |
| 利。公司不须为股利向股东支付利
息,惟到期但公司尚未支付的股利除
外。股东大会违反本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公司不须为股利向股东支付利息,惟
到期但公司尚未支付的股利除外。股
东会违反本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
| | |
| | |
| | |
56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须提取税后
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
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
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该年度的利润
弥补亏损。
…… | 第二百条 公司须提取税后利润的
10%作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
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该年度的利
润弥补亏损。
…… |
| | |
| | |
57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包
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资本公
积金。公积金仅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 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
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包括法
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资本公积
金。公积金仅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 弥补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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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8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
策及执行程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会应在详细分析行
业发展趋势、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
来投资规划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多方面
因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
和意愿并重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
见,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三个月内拟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应当在发布董事会决议
公告或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通知时,
公告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
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
……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及
执行程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会应在详细分析行业
发展趋势、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来
投资规划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因
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
意愿并重视监事会的意见,按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拟定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二)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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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如公司因外部经
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对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发表书面审核意见,且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应当在公司
定期报告中披露。 | 第二百零五条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
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和外部监事
的意见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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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须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
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事。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公司须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有
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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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须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须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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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
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须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
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须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
|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
…… |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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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
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的;
(三)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
依法宣告破产;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当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
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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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
(一)、(四)项规定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天之内成
立清算组,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的方式确定其人选。
公司因前条(三)、(五)项规
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
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
(二)、(四)、(五)项规定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天之内组成清算组,并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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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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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应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
行使下列职权:
…… |
|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 |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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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
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二百三十九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
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一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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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
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在本公司及香港
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五)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可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形式。
即使本章程对任何文件、通告或其他
的通讯发布或通知形式另有规定,在
符合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
选择采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通知形式
发布公司通讯,以代替向每一境外上
市股份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
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书面文件。上述
公司通讯指由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
以供股东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含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含中期
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报告(连同
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股东会通
知、通函以及其他通讯文件。
若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相关规定要求本公司以英文本和
中文本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公
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本公司相关文
件,如果本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
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英文本或只
希望收取中文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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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依据适用法律和
法规,本公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
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本或只发
送中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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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一) 除非本
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发给在香港上市
的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通知、资
料或书面陈述,须按每一境外上市外
资股股东注册地址专人送达,或以预
付邮资的邮递方式寄发。
(二) 对任何没有提供登记地址的
股东或因地址有错漏而无法联系的股
东,只要公司在公司的法定地址把有
关通知陈示及保留满24小时,该等
股东应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
…… |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一) 对任何没
有提供登记地址的股东或因地址有错
漏而无法联系的股东,只要公司在公
司的法定地址把有关通知陈示及保留
满24小时,该等股东应被视为已收到
有关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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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券报和/或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
的其他全国性报刊和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券报和/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其他全国性报刊和董事会指定的其他
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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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遵从下述争
议解决规则:
(一) 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
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
资股股东之间,基于本章程、《公司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
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
的争议或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
将此类争议或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
决。
前述争议或权利主张提交仲裁
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争议整
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
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
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
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 | 删除 |
| 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
请仲裁者将争议或权利主张提交仲裁
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
构进行仲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照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
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三)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
所述争议或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
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 |
72 |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
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根据上下文
具有其他意义的除外:
……
“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并符合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
则关于独立性规定的董事
…… | 第二百五十四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
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根据上下文具
有其他意义的除外:
……
“控股股东” 持有的普通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符合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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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独立性规
定的董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