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603937):丽岛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01:46:56 中财网
原标题:丽岛新材:丽岛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九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1),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涉及前述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归档,并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其中,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青岛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青岛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青岛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承诺函》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附件1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序号姓名知情人身份所在单位 /部门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亲属关系 名称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知悉内幕 信息阶段登记人内幕信息 知情人签字
            
            
            
            

公司简称:丽岛新材 公司代码:603937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写内幕信息所属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

3、填写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此表如为公司自己等级则填写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丽岛新材 公司代码:603937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3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承诺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四十一条的要求,本人作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要求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签名): .


董事会秘书(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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