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ST永悦:603879永悦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
原标题:ST永悦:603879永悦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879 公司简称:ST永悦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徐伟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水宝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苏夏玲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涉及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可能面对的风险”部分。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 公司股票简况
(二) 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一)不饱和聚酯树脂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不饱和聚酯树脂版块业务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代码:C26)分类。根据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及主导产品的应用领域,公司不饱和聚酯树脂版块业务处细分行业为不饱和聚酯树脂行业。不饱和聚酯树脂行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较多,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行业市场份额逐步向品牌企业集中,并形成了部分具有自主品牌、规模较大和渠道优势的大型企业。国际上规模较大的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企业主要为亚什兰集团公司和荷兰皇家帝斯曼集团,上述两家企业均已在我国设厂。公司人造石树脂已成为国内规模较大的人造石树脂供应商之一。 (二)无人机行业 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发展、政府政策鼓励和应用场景的增加,推动无人机行业快速发展。我国工信部印发的《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 年,综合考虑产业成熟度提升后的发展规律,民用无人机产业将由高速成长转向逐步成熟,按照年均25%的增长率测算,到2025 年民用无人机产值将达到1800亿元。根据Verified Market Research所发布的数据,全球无人机市场规模在2021年达到269亿美元,预计到2030 年将达到721 亿美元,从2022 年到2030 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17.22%。2022年6月,民航局印发《“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首次将通用航空列入国家发展五年规划,明确将无人机的广泛应用列为重点任务,将无人机作为新兴业态进行科学规划。2023年6月,我国首个系统性无人机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发布。2023 年10 月,工信部、科技部等4 部门联合印发《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明确到2025 年,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实现试点运行,形成一批标准规范和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到2035年,以无人化、电动化、智能化为技术特征的新型通用航空装备实现商业化、规模化应用。 从类型构成看,过去几年消费无人机一直占据民用无人机的较大市场空间,但随着无人机在工业应用场景的拓展,未来工业无人机将成为民用无人机的发展热点,市场规模将快速增长。工业无人机增速预计明显超过消费无人机并逐步成为民用无人机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工业级无人机主要服务企业、政府部门等用户,用以辅助人工进行重复性高、劳力密集型工作或者直接替代人工进行危险、人工难以涉足的工作。工业无人机的应用场景不断扩展,目前主要集中于应急产业、气象探测、人工影响天气、测绘与地理信息、农林植保、安防监控等领域。中高空长航时无人机在工业领域大有可为。 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从制度、法规、政策、标准等多个层面促进国内工业级无人机行业的发展,为国内工业级无人机行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奠定更为坚实的发展基础,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会给无人机行业带来大量投资,进一步拓宽无人机行业的市场空间。 二、报告期主要业务: 报告期内,基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以及产业布局规划,为了更加准确清晰反应公司真实经营情况,对公司现有产业进行梳理,按照产品所处行业进行重新归类,形成了不饱和聚酯树脂和无人机业务两大版块业务。 三、主要经营模式 1、不饱和聚酯树脂 (1)采购模式 公司主要对外采购苯乙烯、顺酐、废旧PET、废塑料、二甘醇、苯酐等原材料,部分原材料直接向生产厂商采购,部分原材料向生产厂商的经销商采购。公司根据销售订单,结合原材料库存情况,以及对原材料市场价格走势的预判,通过比较备选供应商的品牌、质量、持续供应能力、售后服务、价格等因素后,择优选择并纳入合格供应商体系,进行后续采购活动,并每年进行评定。目前,公司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针对大宗原材料每年与合格供应商洽谈采购计划。公司主要采取每月根据生产需要和原材料的市场行情确定采购量和采购价格的采购方式;为预防原材料阶段性短缺,或因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以保证公司生产的持续性稳定性为前提,需求量较大的原材料也采取合约采购的方式,在一定合约期限内,与供应商约定具体的合约数量,执行约定的原材料定价方式。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原材料采购质量管理体系,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无法入库和使用。 (2)生产模式 公司综合考虑订单情况和库存情况制定产品生产计划,在满足客户订单和安全库存的前提下依托自身生产能力自主生产。 公司制定并遵照执行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销售部取得订单,再结合产成品库存状况,编制销售计划;生产管理部根据销售计划,编制生产计划、原材料采购计划,并安排车间组织生产;质检部根据产品的执行标准和技术部门下达的工艺及操作规程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成品以及原材料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 (3)销售模式 公司的销售模式为直销,不存在经销模式。直销客户中,包括生产商和贸易商,以生产商为主,贸易商占比较低。其中,生产商为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贸易商模式下,公司产品并非直接卖给最终用户,而是与贸易商签订普通的商品买卖合同,贸易商对其采购的商品可自行定价销售,也无最低销售额的要求。 公司设立销售部,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等工作。在销售活动的组织上,公司实行按销售区域划分的区域经理负责制模式。公司根据不同的区域由不同的区域经理进行管理。区域化分工,使得各区域经理可根据所辖区域的人文、自然、社会条件等特点,更好的安排销售及售后服务,促进各区域经理对所负责领域的深化理解,在向客户营销时更具针对性。 2、无人机业务 目前公司主要经营模式主要为整机产品销售、多元化应用服务以及先进无人机的技术预研。 (1)采购模式:以降本增效为核心目标,采用集中采购、战略合作、优化流程、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通过与优质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利用先进技术提升采购效率,精确管理需求与库存,以及专业的谈判技巧,实现成本的降低和效益的提升。同时,注重风险管理和供应链优化,确保采购活动的稳定和高效。 (2)销售模式:公司主要通过销售一整套解决方案给客户,以满足不同客户定制化需求或应用场景(如巡演、测绘、植保等需求)。销售渠道方面,主要是通过参与客户招标、代理商销售及企业直销进行。公司设立营销管理中心,下设农业事业部、项目事业部、品牌营销部,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等工作。在销售活动的组织上,公司实行按销售区域划分的区域经理负责制模式。下设东部、西部、南部、北部、中部五个销售大区。公司根据不同的区域由不同的区域经理进行管理。区域化分工,使得各区域经理可根据所辖区域的人文、自然、社会条件等特点,更好的安排销售及售后服务,促进各区域经理对所负责领域的深化理解,在向客户营销时更具针对性。 (3)研发模式:公司以自主研发为主,外部资源协同共同研发为辅的集成式研发模式。研发工作主要分为技术原理与原型可行性探索、产品工程设计实现与试制、产品运行测试改进与完善三个方面,并力求原理可信、试制可行、试验可靠。具体工作会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进行分解协调并彼此促进,同时在关键阶段对研发人员实施激励考核,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二、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包括如下: (一)对于化工模块的核心竞争力 1、优越的地理区位优势 首先,子公司泉州永悦新材料位于福建且毗邻广东,上述区域系我国重要的石材生产基地,是国内人造石树脂的主要消费市场。从设立伊始,公司就敏锐抓住这一有利的区位优势,将人造石树脂定位为公司核心产品。在长期与人造石材生产企业合作过程中,公司不断改进人造石树脂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以稳定的产品品质、较高的性价比逐步赢得客户的信赖。 其次,不饱和聚酯树脂行业销售半径有限,下游客户一般选择向供货比较便捷的供应商采购。 子公司泉州永悦新材料位于福建省泉州市,运输成本较低,而且服务半径小,市场反应能力较强,有利于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因此,作为福建地区较大的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企业之一,子公司泉州永悦新材料拥有较好的区位优势。 最后,子公司泉州永悦新材料所在的泉惠石化园区是福建省湄洲湾石化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炼油基地重要载体,是福建省重点规划建设的石化产业区之一,在今后能够为公司提供充足稳定、成本较低的原材料,从而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2、一流的生产工艺优势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公司持续每年投入研发经费进行研发,不断进行工艺技术改造、探索产品新配方,提升产品附加值,并有效降低产品成本。首先,公司不断进行工艺创新,在原材料上,公司已成为国内利用废旧PET比例较高的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企业之一。该工艺技术利用废旧PET在催化剂的作用下醇解成对苯二甲酸和乙二醇,从而替代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中的主要原材料苯酐和乙二醇,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并减少了废旧PET对环境的污染。采用废旧PET生产出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属于对苯型不饱和聚酯树脂,可以很好的应用于人造石材的生产中,不但放热稳定,而且产出的人造石材收缩变形小,裂板率降低。其次,公司可以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保持产品基本性能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动态调整产品配方,从而有效降低产品成本。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生产工艺改进,对酸酐类和醇类原材料的配比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公司可根据当年原材料价格走势,加大对市场价格下跌幅度较大的原材料用量。 3、雄厚的技术实力优势 公司自设立以来即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形成了以研发中心为核心,各部门协同的研发体系,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公司一贯注重技术创新工作,形成了一套成熟完善的产品技术研发系统,通过加强内外部技术资源的整合,提高了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近几年来,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自主研发形成了多项专利技术,完成了多个工艺技术的革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做到先进性、实用性、环保性、经济性的高度融合。 4、安全严格的环保优势 公司自设立以来就十分重视环境保护,依据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理念设计、建设了工厂的生产装置及“三废”处理装置,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公司通过对生产工艺的优化,现阶段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产生的锅炉烟气采用“麻石水膜除尘器”和“钠钙双碱湿法脱硫”处理达标后排放方式;工艺废气则经过废气收集网收集后送导热油锅炉焚烧处理达标后排放,在保证公司生产安全、环境友好的同时实现了资源的回收利用。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建立了较为严格的操作规程,并通过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公司安全环保为公司保持连续稳定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也成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优势之一。 5、可信赖的品牌及质量优势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是国内规模较大的人造石树脂供应商之一,公司在行业内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品牌优势,“永悦”品牌获得客户的广泛认可。公司一直注重产品质量控制,已通过了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客户以B2B端为主,产品不直接面对终端个人消费者,品牌优势主要体现在下游厂商的认同上。公司的下游厂商对原材料稳定性要求比较高,公司产品能够较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在客户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丰富完善的管理优势 经过多年摸索,公司在消化吸收众多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基础上形成了特色、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在管理制度方面,公司制定了完善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公司严格执行GB/T19001-2008/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办法。科学的管理体系使得公司拥有一支具备丰富行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管理团队,并对市场现状、客户需求、核心技术和发展趋势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和领悟,能够准确把握公司的战略方向,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二)对于无人机模块的核心竞争力 1、构建并完善了无人机相关的资质与认证等 公司专注致力于无人机业务领域的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坚持自主创新,不断提升无人机产品的技术水平。 公司拥有无人机方面的授权专利49项(其中: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32项,外观设计14项);另有17项专利已申请正审查(其中: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10项);已获得注册商标18项。公司不断夯实产品技术水平与完善生产体系建设。2023年开发的守护者X 系列植保无人机产品通过国家植保机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南京农机所)检测,各项指标满足标准(NYT3213-2018《植保无人飞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的要求,产品稳定飞行、高承载能力、较长续航时间、智能作业控制,委托了江苏省科技查新中心进行科技查新,整机最大起飞重量、续航能力(满载)、残留液量等相关指标均符合行业标准;植保无人机三型产品通过了南京赛姆认证中心自愿性产品认证,获得了认证证书;生产管理通过了ISO9001、45001管理体系认证。公司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及获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是江苏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此外,公司被国家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2、公司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及生产能力 公司在研发方面不断投入,初步确立了植保无人机、行业无人机两大主流产品路线。植保机方面,公司新研发的六轴植保无人机实现了植保机产品线的迭代,更加稳定的六旋翼结构构型,能够实现快速精准稳定的飞行,在各种复杂的作业环境中稳定工作,降低维护成本。行业机方面,公司新研发了三款全碳纤维结构的工业用无人机飞行平台,为一型六旋翼、两型复合固定翼,在降低自身结构重量使得其具有优秀的飞行续航能力。行业机采用开放式的飞行控制系统架构,使用较为灵活,能够为各类行业需求的定制化方案提供多种多样的集成式解决方案。生产方面,公司增设一条无人机柔性半自动组装线,能够适应不同型号和规格的无人机装配需求,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减少了人工操作的错误,可以根据生产需求方便的进行针对性调整,确保产品质量的同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外币汇兑损益减少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减少研发投入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去年同期增加对存货购买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去年同期对无人机固定资产投资增加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借款减少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私募基金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成本主要是直接材料,公司生产需要的主要原材料苯乙烯、PET 塑料片、顺酐、二甘醇、丙二醇、苯酐和甘油等系石化产品,价格受石油等基础原料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影响, 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使得公司经营成本和利润水平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波动,公司无法将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及时向下游转移,将存在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毛利率下降、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下游行业景气度变化引致的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主导产品为不饱和聚酯树脂,主要用于人造石材、工艺品、玻璃钢复合材料和涂料等领域,下游相关行业的景气度和需求量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如果下游行业景气度不高,将导致公司不饱和聚酯树脂产品的需求减少、价格下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我国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企业集中度不高,竞争较为激烈。公司抓住近年来人造石材市场需求不断提升的市场机遇,成为国内人造石材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在人造石树脂这一细分领域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但是,公司目前仍面临部分行业内企业的竞争压力,如果公司不能继续抓住市场发展机遇,实现产品技术与规模的升级,持续提高在不饱和聚酯树脂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所用原材料大多属石化产品,其中部分品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在生产、 经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操作不当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因此,危险化学品原料在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对安全性有极高要求。国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进行规范。为确保安全生产,公司建设了用于预防、预警、监控和消除安全风险的设施,并制定了较为严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虽然公司高度重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的投入,但由于危险化学品的仓储和运输过程中涉及一系列环节,若公司生产设备不能保持安全运行的状况,疏于安全管理或工作人员违章操作,将不能 完全排除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到重大 不利影响。 (五)环保风险 公司属于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造成环境污染的可能性以及污染治理问题。 目前,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报告期内未出现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但随着我国政府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有可能在未来出台更为严格的环 保标准,对化工生产企业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进而增加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支出,并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带来一定的影响。 (六)进入新业务领域面临的风险 无人机科技属于和公司原主营业务不同的领域,虽然无人机科技发展前景良好,市场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但对我司而言是一个新的业务领域,机会和挑战并存。目前以大疆无人机等为代表的生产企业凭借技术研发优势,占据了我国无人机行业的产品市场。同时,近年来多家内资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投入,其产品正逐渐往中高端方向发展。随着无人机产品的快速换代升级,公司若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不能持续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则可能导致公司无法顺利开拓新市场、进而产生子公司竞争力下降的风险,对子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将面临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七)宏观经济与下游市场景气度持续低迷风险 盐城永悦的主营业务为无人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下游应用领域密切相关。我国宏观经济尽管在较长时期内保持增长趋势,但不排除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波动的可能性,未来若市场需求发生较大波动或趋于饱和,则无人机产品的下游需求将开始放缓。虽然公司无人机的应用领域广,但如果全球宏观经济持续下滑,将可能造成公司国内外订单减少、回款速度减缓等状况,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二)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2.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泉州永悦新材料有限公司全面执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设施建设齐全,定期维护、正常运行。 ①防治措施:不断加大环保设备、设施的投入,通过建立污水处理站、除尘、脱硫及新废气处理等措施,强化日常管理,设施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减少VOCS排放。 ②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设施均正常运行并实现达标排放。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建设项目均经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自查无违反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泉州永悦新材料有限公司重新组织修编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1月18日通过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案,备案编号:350521-2023-002-M。日常加强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环保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5.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适用□不适用 泉州永悦新材料有限公司制定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备,按照环保管理部门要求,公司污水排放口安装了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定时通过网络平台向福建省、泉州市和惠安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上传流量、pH、COD、和氨氮数据。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对公司锅炉烟囱排放口、新废气处理排放口、燃气排放口、研发楼排放口和污水排放口定期进行人工监测。每年按规定进行LDAR检测并达标。 6. 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响应并参与政府相关扶贫计划。报告期内,公司向南星村幼儿园和小学捐赠款项6,000元,用于购置教学用品,为学生能拥有有更好的学习环境尽绵薄之力。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子公司盐城永悦签订采购合同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6,630.70万元。2024年4月15日,控股股东江苏华英已向公司归还全 部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报告期内并未新增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违规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八、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19号),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陈翔于2024年4月1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07号)。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翔立案。2024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2024]4号)。2024年8月15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总经理徐伟达、副总经理朱水宝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整改情况:关联方已全部清偿占用资金的本金及利息,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陈翔于2024年5月30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此外,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1、公司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控管理体系。通过明确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方法和程序,规范内控运行程序,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制度得到切实落实。2、公司完善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通过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提出整改意见。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2、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翔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11号)。截止目前,上述案件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后续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十、重大关联交易 (一)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二) 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4、 涉及业绩约定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共同对外投资的重大关联交易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五)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公司控股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金融业务 □适用 √不适用 (六)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 (七)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十一、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 托管、承包、租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 万元币种: 人民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3 其他重大合同 □适用 √不适用 十二、募集资金使用进展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十三、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控股股东高质押比例风险和股份冻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比例为98.94%,质押比例较高。 控股股东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由于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押股份到期未回购,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控股股东江苏华英向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000,0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 545,416.67元、违约金1,54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约金)及执行费人民币99490.00元。2024年6月1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通知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控股股东江苏华英所持有的本公司17,659,500股股票被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该司法冻结事项系控股股东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押股份到期未回购,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控股股东江苏华英向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000,0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545,416.67元、违约金1,54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约金)及执行费人民币99,490.00元一案引发。目前控股股东正在协调处理相关风险,积极应对流动性压力。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和冻结情况及股份质押、冻结风险,并督促相关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