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股份(600707):彩虹股份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01:52:22 中财网
原标题:彩虹股份:彩虹股份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8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发行主体发行各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将要求披露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引等规定和相关约定、承诺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履职,如实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积极督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揭示公司的偿债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合理决策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接待媒体咨询或采访时,所披露的重大事项应不超出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其相关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事项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债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的询问、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分为债券上市(或挂牌转让)前信息披露和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券上市(或挂牌转让)前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结果公告和信用评级报告(如有)等。公司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编制上述文件,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内容格式要求、审核步骤、审核结果和审核时间,及时在指定的网站或场所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存续期信息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在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延期公告,说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应对措施以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有);
(二十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前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债券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适用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除外。

公司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情况、破产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情况及其他破产程序实施进展,以及公司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发生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也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承继方应当按照本制度中对公司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财务报告。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豁免披露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负责建立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工作台账,登记历次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的基本情况,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备查。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暂缓、豁免披露事由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经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关内幕信息的管理参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的内容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文件相关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统一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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