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00207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和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02:22:45 中财网
原标题:国轩高科: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和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和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轩高科”)的委托, 指派本所郑江文律师、位贝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和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2.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
3. 各项提交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轩高科为本次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宜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国轩高科本次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宜事项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宜的批准与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国轩高科于 2022年 4月 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国轩高科于 2022年 4月 27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国轩高科于 2022年 5月 23日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其中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在上述议案中,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内容。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国轩高科于 2024年 8月 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国轩高科于 2024年 8月 27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国轩高科本次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本次激励计划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二个行权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个月。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 12个月后分 3期行权, 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等文件及公司的确认,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22年 7月 8日, 授权完成日为 2022年 7月 20日,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等待期已于 2024年 7月19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已届满24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二个行权期。


(二)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1.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i.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i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v.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报告》(苏亚审[2024]654号)及《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苏亚审内[2024]18号)及公司的确认, 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 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i.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i.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iv.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vi.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
行权期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行权条件。


2.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次行权需要满足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要求为: 以 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0%。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苏亚审[2024]654号), 公司 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31,605,490,020.32元, 相比 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10,356,081,191.76元增长 205.19%, 满足行权条件。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关于公司业绩相关的行权条件已成就, 公司层面行权系数为 1。


3.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系数,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优秀、B良好、C一般、D合格、E不合格五个档次, 对应的个人行权系数分别为: 1、1、1、0.8、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的确认, 本次行权激励对象中, 除因离职不得行权的激励对象外, 有 2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评定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未达到 100%, 其余行权激励对象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条件, 个人行权系数为 1。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公司将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 1,243.68万份期权的行权。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认为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 且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因此, 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手续。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 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 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形而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 激励对象已行权的权益不做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进行注销; 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 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 公司将予以注销。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国轩高科于 2024年 8月 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 9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因此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2)2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评定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未达到 100%; (3)截至届满之日, 346名激励对象对应之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尚未行权。公司将依照规定将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对此,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合计416.7840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其他事项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须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尚须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销、行权等手续。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国轩高科本次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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