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创智能(301248):《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02:32:54 中财网
原标题:杰创智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 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 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按照 《公司法》之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交易行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 易行为;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 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二条 ……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 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10个工作日提 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 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 东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 的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股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 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提交 监事会,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 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提名人由监事会通知股东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八十二条 ……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 (二)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 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 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10个工作日提交董事 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 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 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 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提交监事会, 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通过审核后的提名人由监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会选 举。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第九十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不得直接或间接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项规定; (五)除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以 外,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 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 立董事,可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2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1名。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批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以及 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应当提供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 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定期 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集 临时监事会会议: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章程、公司 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可以按照全体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 份,或者减少特定股东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 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第一百九十三条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和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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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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