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
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
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按照
《公司法》之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交易行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
易行为;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
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八十二条 ……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
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10个工作日提
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
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
东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
的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股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
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提交
监事会,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
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提名人由监事会通知股东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八十二条 ……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
(二)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
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
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10个工作日提交董事
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
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
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
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提交监事会,
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通过审核后的提名人由监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会选
举。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 第九十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不得直接或间接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项规定;
(五)除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以
外,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
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
立董事,可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2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1名。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批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以及
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应当提供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
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定期
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集
临时监事会会议: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章程、公司
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可以按照全体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
份,或者减少特定股东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
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