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30120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02:42:04 中财网
原标题:联特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联特科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概述
(一)交易目的
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规避业务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拟在恰当时机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业务品种
拟开展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将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远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上述产品的组合产品。

(三)交易额度、期限及授权
公司本次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或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1,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存续期任一时点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1.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该额度内可以循环操作,有效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

(四)交易对手
需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

(五)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该业务的情形。

二、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但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
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汇率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若汇率在未来发生波动时,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偏差较大也将造成汇兑损失。

2、交易违约风险
客户供应商违约:公司根据销售订单和采购订单等进行收付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或供应商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收付款预测不准,即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导致交割风险。

金融衍生品交易对手违约:交易对手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现货市场损失和汇兑损失。

3、操作风险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金融衍生品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衍生品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4、法律风险
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1、明确交易原则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的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须基于对公司的境外收付汇金额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尽可能相匹配。

2、加强制度保障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内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3、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慎重选择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

4、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及报告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具体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部门,及时关注外汇市场动态变化,加强对汇率、利率的信息分析与监控。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严格执行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及时报告并止损。

三、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金融衍生品进行核算及披露,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具体包括:
1、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业务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金融衍生品的计量和确认,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带来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相匹配,不存在投机性操作。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具有可行性。

五、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
2024年 8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交易保证金或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1,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存续期任一时点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1.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金融品衍生业务,在该额度内可以循环操作,有效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

(二)监事会
2024年 8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交易保证金或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1,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存续期任一时点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1.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金融品衍生业务,在该额度内可以循环操作,有效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易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规避业务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具有一定必要性。同时,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采取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武 苗 张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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