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301205):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在境内或境外开展的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期权、掉期、互换等交易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利率、汇率、货币,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所操作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必须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产品方案必须与业务背景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 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五条 不准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第六条 应当选择与本单位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和流动性强的简单衍生产品。 第七条 审慎选择代理机构和交易对手,对从事境外衍生品业务,需对代理机构或交易对手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的具体执行和管理。该部门应配备专业的交易和风险管理人员,确保业务的专业性和风险的可控性。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制定交易策略及计划,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负责具体方案实施,确保业务目标的实现; (四)负责交易对手的选择和评估,确保交易对手的信誉和实力; (五)监控和管理交易风险,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管理层报告业务运营情况及风险预警; (七)协助证券部进行本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 第十条 证券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报批及法律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二)负责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报批程序、组织提交议案、组织信息披露管理; (三)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控制,保证金融衍生品业务开展的合法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审计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开展计划及可行性。 第十三条 股东会负责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审批。具体包括: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业务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五条 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流程: (一) 财务部制定金融衍生业务开展计划,对未来十二个月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报公司管理层审议; (二) 管理层审议通过后,由证券部组织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组织进行信息批露; (三)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由财务部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对待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分析; (四)财务部负责评估、论证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具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提出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并履行审批流程; (五)审批手续完成后,财务部及时与中介机构办理操作手续,与各中介机构签订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 第五章 后续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需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限额、风险报告等机制,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一)财务部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二) 财务部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持续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报告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三)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四)对于发生重大亏损且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止损限额指: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内部监督与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作为内部监督机构,需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风险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交易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人员分离原则,风险管理人员与交易人员、财务审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相关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本条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披露定期报告时,可结合交易情况对保值效果进行披露。包括: (一) 期末尚未到期的衍生品持仓数据、合约金额、到期期限及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等; (二) 已交易的衍生品与其风险对冲资产的组合浮动盈亏变化情况、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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